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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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作者:郭珊 雷兴颖 邹云婷

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9年第03期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辯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律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刑事辩护业务举步维艰,甚至倒退,本文针对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以及根源的剖析,指出刑事辩护的出路不仅在于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改善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而这需要各个领域的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

【关键词】: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 律师权益 司法 权利保障 执业环境

律师业得到长足发展的今天,这个行业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社会上仍存在着对律师的偏见,律师法中已作规定的“律师调查权”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刑诉法中的“律师会见权”在现实操作中也难以兑现。一段时间以来,律师更倾向于从事非诉案件,而不愿意介入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表面原因不外乎刑事诉讼收费低,无法体现律师价值等等;深层次的原因则是辩护律师执业困难,执业风险大,现有法律体系没有给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长期被漠视甚至被侵犯,导致律师辩护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在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都陷入了严重的困境。【1】 一、律师刑事辩护困境原因

造成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原因不一而足,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师本身的问题。

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本是人的天性,律师作为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社会人,也许更具有争强好胜的性格,再加上对经济利益的不当追求,有的律师常常乐于采用一些不当手段调查取证。甚至为了迎合当事人的不当需求,有些律师背离律师职业道德,追求一案成名,丧失律师执业的独立性,从而走上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有的见利忘义.以高额收费承诺为当事人包打官司。其结果是官司输了,当事人到处告状.形成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这些行为虽然为数甚少,但却给人们一种错误的认知,最终使社会对律师产生一种整体的偏见。 (二)执业权利缺乏保障。

在一些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看来,律师只是私权利的代言人,其所作所为是和国家对着干的,所以律师常常处于被防范和排斥的地位。有许多人认为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谁有钱就替谁说话没有社会正义。由于对律师性质、作用认识上的偏差,在对方律师的言行不利于自己时,甚至对对方律师采取过激行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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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无权自行调查取证,无权查阅侦查阶段的任何卷宗材料【2】,还经常会因为正常或略有瑕疵的行为,受到错误的追诉和不法的侵害,辩护律师常常在辩护时成了被告。本来是帮助别人的,却成了需要别人帮助的人。【3】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定直接针对的就是律师,而且,什么是‘引诱’及什么行为才构成‘引诱’,至今没有立法和司法解释。”这种现状的直接后果就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如履薄冰,要么是走走形式,敷衍了事,这样更加重了社会的偏见;要么是一不小心便身陷囹圄,身败名裂。当辩护律师的权益都危如累卵时,又怎能指望他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奋起直争呢?

(三)制度原因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与律师制度的构建不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失衡和控审不分现象比比皆是,辩方的诉讼权利受到制约,被告人通过正当程序接受公正审判的理念难以真正实现.【4】从诉讼规则看,保护弱者的法律条文甚少,律师能了解到的控方证据少。在侦查中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可能被控方隐瞒或不予取证。侦查机关取证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辩护人无此特权,许多来自控方的证人可以被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可能就此湮灭。【5】司法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审理与判决脱节的现象,遏制了辩护权的行使和作用的发挥。 律师没有职业豁免权,相反却有许多限制律师的规定,日益增大着律师们的执业风险。“一个成熟的社会没有任何放弃法治的理由,中国社会的不成熟,正表现在了轻易为急功近利的理由放弃法治。”现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律师是实现目标的中坚力量。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律师的缺席或 者地位卑微,就如同一幢宏伟的大厦里缺少了一根重要的柱石。【6】良好的从业环境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改善刑辩律师从业环境首当其冲。

二、改善刑辩律师困境的方式

我国应当贯彻律师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通过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加强对刑事辩护中律师最易遭受侵害的权利的保障。

(一)充分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以及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我国现有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会见权、 阅卷权很不充分和完善,律师实际上很难操作,因而建议从立法上加以修改和 完善,使之科学化、合理化,便于操作。律师阅卷权的完整性对辩护职能的发挥至关重要。阅卷是目前律师了解案情的最主要的途径,立法上理应予以充分的保障。如果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阅卷权并能够认真听取正确的辩护意见,对检察机关把好起诉关有益而无害。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只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有,建议此时不再附加“个人”、“单位”同意的条件,同时法律应强调法院、检察院“应该”许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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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可以不”许可。这样,既能使我国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形成统一,又能实现作证标准的统一,使作证真正成为公民的一项义务,而不是在立法上人为地制造双重标准。为保护律师依法执业,公安、最高检察院应发文强调不能随意剥夺律师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因案情需要可以多次会见。 (二)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

律师的执业豁免权,是指律师只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那么在诉讼活动中所实施的职务行为本身不应该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由此可见,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为了保护律师的人身权利,即是 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身自由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拘传、拘留、逮捕而使刑事辩护工作中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时,凡非故意伪造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7】 (三)律师的自我防范。

1.增强自我保护、预防在先意识.保持必要的警惕性。 2.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提高自身修养.增强自律意识

3.,在侦查阶段要特别注意相应的法律限制,如: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只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取证时出示调查函和律师的身份证明,向证人交待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并记入笔录,严格把握取证程序.防止涉嫌”妨害证据罪”。【8】

(四)对报考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严格限制。

律师职业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极强的职业,它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功底,还要有极强的思维能力、推理能力和表 达能力。对于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与学习。对报考律师资格的人员也应该进行人格和品行的审查。律师所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律师必须严格的依照 法律办事,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一旦发现有品 行不良者,应立即取消去考试资格,这不仅是对律师行业负责,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更是对法律负责。 三、结语

总之,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理念的革新、律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的提高、立法机关及时、科学的制度配备为必要条件。结合我国当下依法治国的呼声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我们有理由相信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困境将逐步消失,律师依法执业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将会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律师制度将会在我国有长足、健康的发展, 律师也必将会在我国法治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发挥越来越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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