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由于政治、经济及“闭关锁国”等历史遗留原因,致使我国的引渡制度的建立比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是较晚的。在改革开放之前,只有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一些没有上升为法律的规章能找到有关引渡的规定,而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亦没有关于引渡的相关规定。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国际综合实力的日益上升,与各国之间的国际交往日渐增多,国家司法合作的机会也逐渐增多,而我国也开始重视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双边引渡条约。1987年6月5日,我国同外国签订了第一个司法协助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在1993年8月26日,我国同外国签定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这是我国引渡制度发展的两大重要里程碑。之后,我国又分别同1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和近40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或约定。直到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我过终于颁布了自己的引渡法。截止目前,已经有56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款,有25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这样,《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①(401)

二、我国引渡所面临的问题

(一)国际条约的缺陷。

1.参加或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都是经过与各国的国际协商而来,引渡条款并不是强制条款。引渡的进行和完成离不开相关国家的首肯与执行,但目前国际公约与内国法的效力优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在实践中对公约的采用和执行方式也是各有不同。被申请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时具有相对的自主性,这样便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困难。

此外,由于我国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覆盖的罪行范围狭窄,很多与我国具有政治经济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现有条约在适用地域上的局限性也很明显,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是属于友好邻邦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虽近年与中国经贸文化交往较多,但毕竟数量有限,而且偏于一隅,不能覆盖我国对外交往的广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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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约的对应国家除了俄罗斯和西班牙之外都属发展中国家,而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大多并不是我们进行引渡的主要对象国,这也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尴尬处境。

2.国际条约数量明显不足 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现今,我国已经与2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56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款,这些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是我国与他过间相互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但是仅仅是这些国际公约远不足以覆盖我国政治经济交往的国际现状。而未与中国签订条约的国家不具有引渡的义务,是否引渡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引渡则完全由主权国家自主决定。引渡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是国与国之间的礼让与尊严,出于对诉讼国主权的尊重和建立相互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因此,引渡制度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治问题。

中国目前参加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引渡条约数量明显不足,只能通过扩大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关系和友好协商来解决引渡问题。但是,由于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观上的疏离,欧美国家常常借用引渡问题来推行其信奉的价值观念,将引渡问题当作“文化扩张”的手段。因此,在这种国际合作与斗争共存的情况下,中国的引渡实践在双边协商过程中进行得也不是很顺利。

(二)法律因素

从国家间签订的引渡条约和各国的引渡法以及各国的引渡实践来看,在引渡问题上,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些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和做法。而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引渡的实行。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近年来,政治因素成为西方国家判断是否作出对外双边引渡协助的现实标准,“政治犯”问题已经阻碍了我国双边引渡实践的进行。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18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此项原则虽然为国际法所确认,但其中许多问题,甚至是关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评判的立场和标准也不相同,进而使同一行为的性质在认识上存有较大差异,因而政治犯的概念在适用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和标准。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总是基于本国的立场和利益考虑作决定,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以至于往往因人、因事、因时而异,无法形成一致的看法和公认的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国对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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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犯的概念和范围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是判定被请求引渡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在于被请求国,在具体的引渡实践中,占据主动局面的被请求引渡一方,常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地位采取模糊策略,含糊拒绝引渡;或者会利用此点嫁接其他利益关系问题,引诱或逼迫对方让步或妥协,以实现其根本利益。

2.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引渡人的行为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时,才可以引渡。双重犯罪原则对维护被请求国的法律秩序和保障被请求引渡人的权利都具有意义,但是在具体适用上存在争议。由于各国在地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上不尽相同,对于犯罪现象的理解和看法也不尽一致,有些在一国规定的犯罪在另一国根本不存在。正是由于双重犯罪原则有时难以实现,使得我国在对某些犯罪行为人进行引渡活动时会出现矛盾和困难。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是指,一个在其他国家犯了罪的人回到本国,其本国不会将其向对方国家或其他国家引渡。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同时还拒绝引渡在本国境内永久居住的外国人,从而扩大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使得在本国有永久居所的居民亦能免于引渡。这种“本国人”范围的扩大旨在促使与罪犯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的法院审判和处罚罪犯,从而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但该原则同样存在严重的负面影响的负,即一国居民犯罪之后,携带巨款通过偷渡或移民的方式隐匿在另一国家,如果未被追诉或引渡并长期居住之后,就会自动取得居住地本国“国民”待遇,那么其母国就很难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目前在中国外逃的贪官,很多人都是利用一点来跨国避罪。他们在国外隐居若干年后,就可能自然受到“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的庇护。

4.死刑问题。国际社会中,死刑与人权问题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废除死刑已经是国际社会的大趋势,“死刑犯不引渡”也是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一项原则。在当今,一个国家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接受和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该国人权问题的国际形象联系在一起,即使一些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主张和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中国不但属于保留死刑的国家,而且无论是刑法中所规定的死刑罪名还是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都居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首。所以,无论我国在与外国谈判签订引渡条约的过程中,还是在具体的双边引渡实践过程中,都会遇到对方提出的如何处理“死刑犯不引渡”的问题。因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在引渡活动中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不少案例中直接制约了我们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并限制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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