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之外,可以为人的意识所反映。
11.实践具有物质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基本特征。
首先,实践是物质性的活动,具有直接现实性。构成实践活动的诸要素,即实践的主体(人)、实践的对象(客体)和实践的手段(工具等),都是可感知的客观实在;实践的结果引起了客观世界的某种变化,给人们提供现实的成果,也是外在于人们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实践的水平、广度、深度和发展过程,都受着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客观规律的支配。所以,实践是同主观认识活动相区别的物质活动。
其次,实践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体现了自觉的能动性。人具有理性思维,所从事的是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的有目的、有意识地改造世界的活动,只有这种人的自觉的、能动的活动才具有真正的实践的意义。
最后,实践是社会的历史的活动,具有社会历史性的特点。实践从一开始就是在社会中进行的,任何个人活动都不能离开社会的联系。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总是社会的人,即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实践的社会性决定了它的历史性。因为实践的内容、性质、范围、水平都是受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都是随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都是具体的、历史的。
12.实践的基本形式包括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和科学实验等。 (1)物质生产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它是以自然为对象,运用人们自身的力量,借助于物质工具和手段,改造自然界以获取人们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及条件的活动。生产劳动进行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同时生产和再生产着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由此决定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面貌。
(2)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生产劳动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多种社会关系,调整和处理这些社会关系中的矛盾的活动,是人们在改造自然的同时所必须进行的实践活动。
例如,人们所从事的政治活动、社会改革活动等,都属于这一类实践活动。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关系是主要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阶级利益引起的阶级矛盾通常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也就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
(3)科学实验是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准备性和探索性的实践活动。科学实验是指科学上为阐明某一现象、揭示其客观规律而创造特定的条件,以便观察它的变化和结果的过程。科学实验是在生产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科学实验不仅包括自然科学的实验活动,而且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实验活动。科学实验一经产生,就具有与生产实践和变革社会的实践所不能代替的特点,即自觉地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实验仪,器和装备为手段(或通过社会调查),以探索和认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为目的。
在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中,物质生产劳动处于基础的地位,对其他实践形式起着主导的作用。无论何种形式的实践都内在地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意识的关系,包含着物质变换、活动交换和观念的转换。
13.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
人类的产生、生存和活动,是以实践为基本方式和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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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实践是人所独有的活动。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并非是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社会的人。劳动实践不仅创造了人,形成了人类特有的本质,而且,只有在实践基础上,人类的本质力量才得到充分的体现和确证。
其次,实践集中表现了人的社会本质。人不仅在实践活动中把自己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使自然界成为自己的对象,而且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发展着多方面的社会需要,也就有了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
人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创造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一切特征,决定着人的社会本质。
最后,实践对物质世界的改造是对象性的活动。人类必须依赖于自然界才能生存和发展,但自然界的天然状态并不完全适合于人,人类是在改造自然的实践过程中,将自己的理想转化为现实的,即将其对象化,以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实践改造的自然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构成了物质生活本身。人是在社会活动中改造自然的,社会状况直接制约着人对自然的改造,因此人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在改造着人类社会。
14.实践内在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其意识的关系。 实践首先是人以自身的活动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仅同自然界发生联系,而且人与人之间也必然要结成一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相互制约,共生于物质生产实践中。实践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实践者头脑中作为目的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而这个目的又决定人们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可见,人与其意识的关系也生成于实践活动中。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三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其意识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又构成了基本的社会关系,即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实践以浓缩的形式包含着全部社会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发源地。
15.唯物辩证法是辩证法的最高形态,其基本特征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很多,其中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性与现实性、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最具代表性。唯物辩证法的所有规律和范畴,都是从不同方面解释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本质的。 16.作为一个普遍的哲学范畴,联系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联系具有客观性。事物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是主观臆想的。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每一种事物都是和其他事物联系着而存在的,这是一切事物的客观本性。坚持联系的客观性,就是要求我们要从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联系出发,这是唯物辩证法同唯心辩证法、诡辩论的重要区别所在。坚持联系的客观性,就是在联系的观点上坚持了唯物论。 17.恩格斯在谈及事物普遍联系的“辩证图景”时指出:“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
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联系的普遍性有三层含义:
第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也就是说,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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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构性。
第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其他事物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之中。 第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从无机界到有机界,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任何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交互作用中,不存在完全孤立的东西。实践作为人的生命活动和社会存在的本质形式,实质上是人类所特有的联系形式,即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社会中人与人的一切现实联系的基本方式和途径。这已为人类的实践经验和科学发展所证明。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是统一的联系之网上一个网结,并通过它体现出联系的普遍性。
18.联系具有多样性。统一的物质世界是多样的,因而事物的联系也是多样的。事物联系的主要方式有: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等。不同的联系构成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存在状态和发展趋势。 19.(1)联系构成运动,运动引起变化,变化的基本趋势是发展。事物的相互联系包含事物的相互作用,而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使事物原有的状态和性质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如,地球和太阳的相互作用构成地球绕太阳的运动,并引起地球上事物和现象的变化,比如四季更迭就是由此引起的。寻定形式的运动都意味着一定的变化:最简单的机械运动会引起物体位置的变化,物理运动是物质分子状态的变化,化学运动是物质化学成分的变化,生物运动是生物机体的变化,社会运动会引起社会有机体的变化等都说明这一原理。
(2)发展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20.(1)新事物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旧事物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东西。
(2)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因为:
第一,就新生事物与环境的关系而言,新事物之所以新,是因为有新的结构和功能,它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旧事物之所以旧,是因为它的各种要素和功能已不适应环境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走向灭亡就成为不可避免的。
第二,就新事物与旧事物的关系而言,新事物是在旧事物的“母体”中孕育成熟的,它既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腐朽的东西,又保留了旧事物中合理的、仍然适合新的条件的因素,并添加了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新内容。这两方面也就是新事物在本质上优越于旧事物,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在社会领域中,新事物战胜旧事物表现得特别明显,把握这一规律对于我们在现代化进程中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1.(1)过程就是指事物自身发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一切事物,只有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中的一切现象都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向前发展的。恩格斯指出:“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像,即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尽管有种种表面的偶然性,尽管有种种暂时的倒退,前进的发展终究会实现”。
(2)事物发展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事物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的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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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上看,是事物在运动形式、形态、结构、功能和关系上的更新。现代科学凭借科学仪器所能观察到的一切事物,都有自己兴衰变化的过程。
(3)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过程。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再从奴隶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有的国家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表现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总趋势。从我国的现实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作为过程的集合体,它将经过自身的长期发展,向着共产主义迈进,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潮流。
22.列宁指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因为: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 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
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
第三,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 23.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矛盾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二是矛盾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这种性质和趋势因矛盾的本质不同,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凡矛盾都具有斗争性,但矛盾斗争形式是多样的。
24.(1)同一性和斗争性关系首先表现为相互联结、相互制约。
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脱离对立的同一,是绝对的或抽象的同一。 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矛盾的斗争性是以双方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为前提的。脱离同一性的斗争性即脱离同一的对立,是绝对的对立。
同一是对立中的同一,斗争是同一中的斗争。
(2)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都具有重要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
第一,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矛盾双方中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 第二,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 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
第三,同一性规定着事物转化的可能和发展的趋势。事物之所以能够转化,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具有相互贯通的关系。事物的发展方向、趋势不是随意的,而是有规律地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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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对立面转化。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
第一,矛盾双方的斗争促进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竞长争高,此消彼长,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为对立面的转化、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
第二,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渡的决定力量。矛盾的相互排斥、否定促成旧的矛盾统一体破裂和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从而使旧事物发展为新事物。
(3)矛盾的斗争性和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是相互结合共同发生作用的。但在不同条件下,二者所处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在一定的条件下,矛盾的斗争性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而在另外的条件下,矛盾的同一性又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
25.(1)矛盾的普遍性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对矛盾普遍性的简明表述。 (2)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和过程的矛盾各有其特点;
二是同一事物或过程的矛盾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
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6.从纵向讲,一个系统的矛盾的展开和逐步解决都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和阶段。过程和阶段有长有短,但都有其特殊矛盾。而且在矛盾群中又存在着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
(1)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非根本矛盾是不一定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不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的关系是辩证的。既要把握根本矛盾的变化,又要时刻注意非根本矛盾发展的状况,研究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的区别、联系及变化,认识事物发展过程及其不同阶段的特点,把握矛盾的特殊性。
(2)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次要矛盾是出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但这种矛盾地位不是僵死固定的,而是变化的,如果条件改变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就会发生变化。
主要矛盾与根本矛盾是有区别的:根本矛盾是从规定过程性质的方面确定的,而主要矛盾是从它在的矛盾体系中所占的地位确定的,但当一个矛盾既规定过程的性质又在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时,根本矛盾和主要矛盾是重合的。
(3)在每一对矛盾中矛盾双方的力量都是不平衡的。其对立的双方总有一方出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这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则出于被支配的地位,不能起到主要作用,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只有如实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才能采取正确的方针和办法去解决矛盾。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27.(1)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我们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关键,可以以三种方式表示,即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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