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_号__验资》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指南

(2)验资资料存在涂改、伪造痕迹或验资资料互相矛盾;

(3)被审验单位或随意更换或不及时提供验资资料,或只提供复印件不提供原件; (4)自然人出资、家庭成员共同出资或关联方共同出资; (5)出资人之间存在分歧;

(6)被审验单位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实施重要审验程序,如被审验单位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实施银行存款函证、实物资产监盘等程序,或不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等;

(7)被审验单位处在高风险行业;

(8)非货币财产计价的主观程度高或其计价需要依赖大量的主观判断; (9)验资付费远远超出规定标准或明显不合理。 二、与委托人的沟通

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范围、时间要求、验资收费、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等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沟通的目的,是避免双方对验资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果委托人不是被审验单位,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就验资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签订业务约定书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

验资业务约定书(见附录1602-3参考格式1602-3-4、1602-3-5)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验单位的不同、验资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至少应当包括: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验资收费、验资报告的用途及使用责任、业务约定书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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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 第三章 计划、程序与记录

本准则第三章(第十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范验资计划的编制、审验范围、审验程序以及审验记录。

一、验资计划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一)验资计划的种类

验资计划包括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总体验资计划是注册会计师对验资业务作出的总体安排;具体验资计划是注册会计师对拟实施审验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作出的具体安排。

计划验资工作并非验资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贯穿于整个验资业务的始终。由于未预期事项、条件的变化或在实施审验程序中获取的审验证据的变化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可以在验资过程中对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

(二)验资计划的内容

1.总体验资计划的内容。总体验资计划(见附录1602-3参考格式1602-3-6)通常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和审验范围; (2)以往的验资和审计情况; (3)重点审验领域; (4)验资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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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专家工作的利用;

(6)验资工作进度及时间、收费预算; (7)验资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8)质量控制安排。

2.具体验资计划的内容。具体验资计划通常包括与各审验项目有关的下列主要内容: (1)审验目标; (2)审验程序;

(3)执行人及完成工作日期。

具体验资计划一般通过编制各审验项目的审验程序表(见附录1602-3参考格式1602-3-7)体现。

二、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获取的由被审验单位签章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是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出资情况的总括反映,经被审验单位签署确认后,代表了被审验单位对其出资者出资情况的认定,也是被审验单位的一种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的重要证据之一。获取这一证据有助于分清被审验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

三、审验范围

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分别作出规定。 (一)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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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

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四、审验程序

本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审验方法和审验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审验方法及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出资者的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规定。

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并关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

2.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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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无形资产出资的价值。

4.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5.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审验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者以本条第1项至第5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具体审验方法见附录1602-1“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验”和附录1602-2“变更验资的取证与审验”。银行询证函格式见附录1602-3“工作底稿参考格式”中的参考格式1602-3-8、1602-3-9和1602-3-10。

(二)对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审验要求

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这里需要注意,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对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审验单位。

(三)对于设立验资的首次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的事项

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设立验资,如果出资者分次缴纳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全体出资者的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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