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组织和有关个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在行使集团公司法人职权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公司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行为遵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独立处置集团公司法人财产权时应符合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维护集团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集团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局主席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股东的权力,并表达自己的意志;董事局主席代表集团公司并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局的授权,负责处理集团公司法人财产权事项和主持集团公司的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的基本依据是《公司法》和本集团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授权的范围不得超出上述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实行分级分权管理,集团公司根据需要,由董事局授权董事局主席在董事局闭会期间,行使董事局的部分职权;董事局主席代表集团公司将权限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层的职责分工组织逐级授权,授权应体现职责与权限对应的原则。 二、授权形式和使用范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在授权管理上,应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层人员所承担的相应职务,在保证其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基础上,按照履行某项任务的必备性原则予以授权,具体的形式是:
(一)职务性授权
董事局主席通过签署发布对集团公司总裁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的同时授予了相应的权限,职务免除时也视同撤销了相应的权限。与任命职务无关的权限不作为职务性授权的范围和依据。
(二)制度性授权 对职务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董事局主席可通过签发相关的基本规章来予以明确。对管理层分工分管交叉又无法通过职务性授权的经常性事项,应通过相关制度规章的指定来授予相应的具体权限,其授权的时效按制度规章的时效来确定。 (三)临时性授权
对集团公司法人的重大事项或委托办理的有关集团公司法人事务和临时性工作,董事局主席采取临时性授权,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必要时签发董事局决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权限、时效。原则上临时性授权的受托人仅限于集团公司的董事、经理层人员、董事局秘书及集团公司的在册职工,法律诉讼代理事项可授权律师事务所,特殊情况需授权集团公司以外的人员,按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以上三种授权形式一律以书面文件表达,并归入集团公司文书档案管理。 三、授权规定和程序
第六条 以上三种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事先授予的办法,即在受权人未正式执行职责或某项任务前,
董事局主席应授予其相应的权限,避免事中、事后授权造成受权人无法开展工作。在紧急和
特殊场合下,临时授权无法以书面形式事先授权的,董事局主席可以口头形式授予,事后补办书面授权书。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授权由总裁具体组织实施,其授权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越董事局主席授予总裁及其他经理层人员的范围和权限。属总裁和其他经理层自身承担的职权不得下授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也不得统揽职权,应进行适应集团公司管理体制的适当分权。 第八条
集团公司的职务性授权和制度性授权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任何个人不得在集团公司有新的决议和有关规章制度变更前随意调整,以避免造成集团公司运行体系的混乱。 第九条 受权人在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权限时,必须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认真按国家有关法规、
集团公司规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行事,任何无视法规、集团公司章程的权限是无效的。 第十条 集团公司授权的程序
(一)职务性授权按集团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制度性授权按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临时性授权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集团公司法人民事诉讼事项授权的程序
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根据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提出授权的内容和受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