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讲义第五章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⒈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⒉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⑴ 划分标准及纳税义务

【提示】划分标准二选一: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⑵ 所得来源地 纳纳税判定标准 税征税对人 义象 务 (1)依照中国法律、居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民的企业; 来源于无中国境企(2)依照外国(地区)业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限 内、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的所得 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非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居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来源于民机构、场所的企业; 有中国境企(2)在中国境内未设限 内的所业 立机构、场所,但有来得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考点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种 类 税 率 25%,适用于: 标准① 居民企业 税率 ②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①20%,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②l5%,适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税率 新技术企业 ③1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注:法定税率为20%,优惠税率为10%)

【考点3】收入总额(★★★) (一) 销售货物收入

⒈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⒉ 收入确认时间

⑴ 销售商品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⑵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⑶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⑷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⑸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⑹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⒊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规则 ⑴ 售后回购

① 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 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⑵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 各类型折扣税务处理 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或退回: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⒈ 一般情况—按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⑴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⑵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⒉ 特殊情况—不按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⑴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⑵ 有关广告宣传费

① 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②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⑶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⑷ 会员费

①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者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② 申请入会或者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⑸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⒈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⒉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

⒈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⒉ “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十)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4】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⒈ 财政拨款;

⒉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⒊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⒈ 国债利息收入;

⒉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⒋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 【考点5】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 (一)总原则

⒈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⒉ 禁止扣除项目

⑴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⑵ 企业所得税税款; ⑶ 税收滞纳金

⑷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⑸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⑻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⑼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扣、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⑽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具体规定 ⒈ 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⒉ 费用

⑴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⑵ “三费”

①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 企业拨缴(而非“计提”)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⑶ 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非“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⑸ 租赁费

①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⒊ 税金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准予税前扣除。 ⒋ 损失

⑴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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