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 2

附件4

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筑牢农村卫生工作网底,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和任务,不断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村卫生室是村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民管理的原则,根据区域行政规划及服务人口中居民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

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且必须设置在行政村属地内。人口在5000人以上或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服务半径超过3公里以上的边远行政村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对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第五条 村卫生室可由村民委员会集体举办、乡镇卫生院设点、乡镇村联办、乡村医生或有执业医师(助理)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

第六条 举办村卫生室,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从业人数以行政村服务人口数为基础进行核定,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宜。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

第八条 村卫生室的房屋安全、牢固,整体建设应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标准。

(一)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若为人字形顶的房屋,要有硬性吊顶,吊顶要严密不漏尘。室内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要求,门窗密封良好,环境整洁、安静、舒适。各室采光、通风、保暖条件良好。室内外墙面应刮灰刷白,地面应硬化隔潮。电路铺设规范、安全,能满足业务工作需要。要独立设置或在外墙上设有不少于150×90cm的健康教育宣传栏,装饰要美观大方。院落要整洁,地面硬化、绿化、美化。要有独立、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二)分室设置要求。一般的村卫生室至少应做到三室分开,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村卫生室应增设留观室,不与乡村医生住宅相连或相近的村卫生室要设有值班室,即五室分设。

(三)标识标牌要求。村卫生室的标识牌要全省统一,标识、标识牌及制作要求见《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启用村卫生室标识标识牌的通知》,卫生室内各室的标牌为银色10×25cm合金牌,以市或县(区)、乡镇为单位统一制作。统一规范名称为:XX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标识牌应悬挂于卫生室大门的正上方,各业务室的标牌应悬挂于门的正上方或侧旁。村卫生室使

用的物品,如规章制度牌、工作服、门帘、床单、处方、资料本册封面等,可统一在其适当位置设置村卫生室标识。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该配备基本设备: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氧气瓶(袋)、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污物桶、资料柜、高压灭菌设备、健康宣传版、压舌板、处置台、紫外线灯、电话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第十条 村卫生室配备药品应符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职能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主要职能是:

(一)在县级及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协助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对超出诊治能力的急危重患者,做好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辖区内居民家庭康复指导。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按时完成疫情、出生、死亡等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保管有关工作资料,定期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

(五)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普知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六)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倡导、推行文明卫生生活方式。协助完成新农合筹资任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章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应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运用中、西医药诊疗技术为群众服务。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开展农村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的清创缝合及外伤急救包扎外的其他手术。不得开展家庭接生和出具各种医学诊断证明。不具备抢救条件(无供氧设备、急救药品和观察床及相应技术)的村卫生室,不得开展输液和须作过敏试验的注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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