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发[201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1 【实施日期】2013.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1日

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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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引进人才创业就业初期的住房问题,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人才扎

根的良好生活环境,加快集聚符合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北京市通州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北京市通州区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州区人才公寓是专项用于人才居住的公寓。人才公寓根据区人才战略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社会机构运行管理,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本区一定范围内的人才作为过渡性居住用房使用。

第二条 通州区人才公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成立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配备3-4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2 / 3

第四条 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人才公寓政策和重大事项的

协调决策。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制定人才公寓宏观指导性意见,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指导人才公寓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并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

第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充分利用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成果,适当调配部分合适房屋用作人才公寓,采取建设、收购等方式广泛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同时出台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做好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园区外用人单位人才公寓申请人复审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园区内用人单位人才公寓申请人复审工作。

第九条 其他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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