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上海市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或市级、区
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采取对外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各职能部门分项办理的原则。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外统一受理部门为金融稳定部。
第六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办理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应在获得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口头申请,报告筹备工作情况,接洽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
第八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应在获得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批准文件后3个月之内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正式书面申请。正式书面申请包括主申请报告及分项申请材料。其中,主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 (2) 经营方针和计划、内部部门设置; (3) 拟任高管人员名单与简历; (4) 筹备工作情况、筹备人员构成;
(5) 拟申请加入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及其准
备情况;
(6) 拟申请加入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及其相
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7) 反洗钱内控制度、拟设立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
负责反洗钱的内设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人员配置;
(8)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9) 申请材料真实性申明。
新开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正式申请时应同时附送筹建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拟开业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法人的,还应当报送章程复印件、股东名册复印件。
第九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部收到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2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复函,告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指导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顺利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可延长5至10个工作日。延长时间应提前通知金融机构。
第十条 为保证及时开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筹备阶段积极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做好人员、制度、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