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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学生奖励规定

(201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奖励基金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五邑大学学生处在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的指导下,以及社会捐资机构的协助下,负责全校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各学院设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老师、班导师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 2.优秀新生特等奖学金 3.优秀学生干部奖 4.优秀毕业生奖

5.优秀学生干部(毕业生)奖 6.大叶大学暑期学生研修班奖学金 (三)社会机构捐赠设立的奖励项目 1.吕志和优秀新生奖学金

2.伍舜德精神奖学金 3.黄炳礼奖学金 4.史带奖学金

5.广发“诚信·自强”奖学金 6.湖南商会奖学金 7.五邑慈善贫困生奖学金 8.新富源奖学金

9.方先波、陈焕年学生发展基金(政法) 10.梁向荣励志补助金 11.建邦兴业奖学金(土建) 12.江门市昌兴关爱基金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给予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证书或锦旗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九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决定。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国家,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端正,热爱学校和班集体,遵纪守法,维护校园的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成绩优良,自强不息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评选细则参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项的评选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高年级学生优先。休学、退学、延长学年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得参评。

第十三条 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学习成绩优良; (六)上一学年无重修科目。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三好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

(一)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均有参加“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的评定和享受奖学金的条件(统计数据以该学年度为准): 1、在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除通识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的学生,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达到综合测评学生前3%的学生,评定校级“优秀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一等奖学金。

2、在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除通识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0%的学生,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达到综合测评学生前6%的学生,评定校级“优秀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二等奖学金。

3、在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除通识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30%的学生,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达到综合测评学生前12%的学生,评定校级“优秀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三等奖学金。

4、.当年的本科插班生、转专业学生(不足一学年)不参加评选,并且不列入评选比例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三好学生”的评选及享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2.德育测评分低于80分的学生。

3所学课程(含重修课程)有不及格者,除通识课外。 4.该学年度有旷课记录者。 5.文体测评分低于70分的学生。 6.入学校纪校规考试不合格者。 (四)各级奖学金奖励金额标准。

学生获一等奖学金的标准为2500元;获二等奖学金的标准为1200元;获三等奖学金的标准为600元。

(五)评定办法及审批程序。

1.采取综合测评的办法对学生的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2.各院(系)根据各专业年级的综合测评名次,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初评出各级“三好学生”后,将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的名单及材料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院(系)级“三好学生”由院(系)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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