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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楼伟
来源:《新闻传播》2016年第19期
【摘要】近些年,以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等网络社区为主的自媒体快速发展,但是因为自媒体信息发布门槛低、操作自由,在体现公民的言论自由、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如果把握不好法律边界,往往容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那么,自媒体可能触犯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如何避免因无知或者对法律边界认识不清而触犯法律?本文通过一个个现实案例剖析了自媒体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可能触犯的十大法律边界,提醒大家引以为戒。
【关键词】自媒体;法律边界;微信公众号 引言
自媒体又称之为公民媒体,指的是公民可以使用例如微信、博客、微博以及BBS、论坛等网络媒体,对自己的所见所闻进行及时的信息发布。自媒体是对言论自由这个内涵的网络延伸,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借助自媒体这个渠道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言论,其相关的内容以及方式等不可受到类似于传统媒体般的限制。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的特征表现为:传播信息呈碎片化形态,传播速度会呈几何数增长,信息整合功能明显,形成叠加效应,信息发布门槛低,操作起来更加随心和自由,人人可以发布信息;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互动性强。①自媒体的信息传播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体现公民言论自由、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如果把握不好法律边界,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本文主要针对自媒体可能产生的对法律问题的触犯进行相关研究,希望引起公众关注,尽量避免因无知或者对法律边界认识不清而触犯法律。 自媒体可能触犯的法律问题 (一)民事领域
在民事领域,自媒体触犯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民事侵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使用网络时,若对他人产生侵害人事权益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在自媒体上发表文章或者其他信息,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 1.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指的是自然人亦或者是法人等依法享有自己在社会上以及生活中所应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可侵犯。②名誉好坏关系到民事主体人员的社会地位、尊严以及信誉。名誉权侵害行为指,借助对有关自然人、法人不真实情况的散布,损及社会对该自然人、法人的评价。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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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通过自媒体传播失实信息侵犯名誉权的事件时有发生,2015年11月12日,名为“顶尖企业家思维”的微信公众号故意借用万达集团董事长,也就是王健林的个人名义发文,标题是“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并大肆在微信朋友圈推广以及传播,使得该文在微信朋友圈的阅读量得到极大的积累,在11月14日,万达集团的官网发表声明,表示王健林本人从未有过相关内容的发生,该文是他人故意借用王健林的名义发文,在严重误导读者的同时还严重侵害了王健林个人的名誉权,万达集团为维护企业董事以及集团的合法权利,须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与此同时,万达集团在北京市法院对“顶尖企业家思维”的微信公众号提起诉讼,索赔1000万元,并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2005年10月,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将中国博客网告上法庭,该状告的原告为中国博客网,诉状名为“长套袜”的博客网页上挂名为《烂人烂教材》的文章,指名道姓地对其实施了“辱骂甚至是言语上的攻击”,该案被冠之以中国博客第一案。被侵害名誉权的还有肯德基,一些不负责任的微信公众号传播怪鸡谣言,称肯德基使用的鸡有6个翅膀8条腿,因此肯德基对十多个传播该谣言的公众号提出起诉。 2.侵害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依法合法的享有肖像权,在未经征得本人亲自同意的情况之下,任何人不得以赢利的目的而对公民肖像进行擅自的使用。”常见的肖像权侵权行为有,未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制挂历等。在自媒体中,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据《武汉晚报》2014年10月5日报道,一操办婚礼的婚庆公司未经客户允许,私自将客户结婚当天的照片发在微信朋友圈里,客户欲追究该公司侵权责任。虽然微信不同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是刚出现不久的新兴事物,但是法理却是相同的,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院在法理框架内,会做出侵权的判决。 3.侵害著作权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凡是涉及到他人的无合法情况发生,行使作者的专有权利活动,即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剽窃、擅自发表、侵占他人作品,强行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及擅自使用等,均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2014年6月17日上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公开审理,原告为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该微信公众号主要进行诸如生活资讯以及餐饮娱乐等信息的发布以及推送,在悉心经营之下,该微信公众号的用户的数量得到极大的提升,与此同时,原告原创的诸如乡土人情、对时政热点的辛辣点评等原创内容也得到用户的广泛点击,故而该微信公众号迅速在中山市获得较高知名度,而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未获得商房网科技公司同意以及授权,并无视原告已明文表示的不得擅自转载亦或者是修改后转载的告示,即将其内容擅自转载到“最潮中山”的微信公众号推送内容之中,且未标注作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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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害隐私权
隐私权还可以称之为个人生活秘密权,指的是自然人有权不公开或不愿公开让他人对个人秘密知晓的权利。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隐私权的客体通常包括通信秘密与个人生活秘密。隐私权受法律的保护,侵权行为包括对他人隐私恶意公开、擅自对他人私生活进行窥查或者是录制,以及自作主张涉及他人隐私以及捏造事实等进行恶意的公布,使得第三人等其他人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产生严重性的误解等影响。③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颁布实施,个人隐私禁止 “人肉”曝光,自媒体转载存在过错将担责,网站也可能构成侵权。那么,公开哪些信息属于侵犯隐私呢?根据新实施的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是网络用户等擅自使用网络对自然人的基因信息、健康检查资料、家庭住址以及私人活动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公布,并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进行侵权行为的赔偿,法院应予积极的支持。据《厦门晚报》报道,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厦门市已有多起类似的诉讼案件,判决结果体现的精神与该司法解释不谋而合。案例之一,小池(化名)买了一辆二手车,付款后车主和车竟一同消失,于是小池上网曝光车主信息,车主把小池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池在网上发布的内容不仅公布了车主的个人信息,还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在一定范围内对车主的隐私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小池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通过在网络上披露个人信息、发起人肉搜索的方式要求车主履行合同义务,且在取得所购车辆后长时间未删除,实属不当。最终,法院认定小池的行为构成对车主隐私权的侵害,判决小池赔偿车主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及车主为保留证据的公证费用2900元。 (二)刑事领域 1.触犯诽谤罪
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意在对于网络上发表言论所涉及到的法律边界的理清,从而对于借助网络进行诽谤等犯罪行为的界定提供具体详细的法律判断参照标尺。上述提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助网络上的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点击率包括浏览次数至5000次以上,或者是相关的网络信息被转发达到500次及以上的,就符合刑法之中第24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曾经的网红秦某(网名“秦火火”)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2年。秦某是自2013年“两高”出台上述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被判诽谤罪的网络造谣者。
2.触犯寻衅滋事罪
使用网络对他人进行恶意辱骂以及恐吓等,情节恶劣的视为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破坏,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第一款第(二)项——寻衅滋事罪定罪以及处罚。秦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