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苏交质〔2008〕38号 【阅读次数: 16 】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 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
3、材料价差的取定。钢材、柴油、沥青的材料价格按厅质监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地价(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厅质监站,由厅质监站审核后发布信息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可由建设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
4、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应按月调整。条件不具备时可按季度调整。
5、合同中对材料价差已约定调整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亦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调整。
6、合同中对材料价差约定不调整的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由建设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明确材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7、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建设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在材料价差调整方面弄虚作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在履约考核中予以记录。
8、材料价差调整应公开、公正、公平,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监察。 9、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可参照办理。
10、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建设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二、建设单位自该指导意见实施后,招投标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列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处理原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 1、主要工程材料划定范围;
2、施工单位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
3、主要工程材料超出合同约定包干范围时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三、本指导意见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
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
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
(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三、材差调整种类、时间段和风险划分 1、材差调整的种类:
对用于高速公路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予以调差。
2、材差调整的时间段:
自2007年4月1日计量开始(调整价格按相应计量提前一个月计),至合同计量终止日。 3、材差调整的风险划分:
钢材以价格波动5%作为承包人风险,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以10%作为承包人风险;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风险范围的由业主承担或收益。
四、调差材料工程数量、价格及费用计算 1、调差材料工程数量:
(1)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签认并经市高指(项目办)、省高指批准的每月计量为准(其中,对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设计工程量的计量应予以扣除,不予调差。),并按以下计算原则和指标换算成调差材料数量,对其它辅材及临时设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均不予价格调差:
(a)钢材
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的钢绞线、高强钢丝、I、II级钢筋和其它计量钢材予以调差。
仅对使用于交通工程护栏、隔离栅、标志、照明、收费大棚项目的钢板和钢管计量项目予以调差。其中:
护拦工程:仅对护栏板和护栏柱予以调差; 隔离栅:仅对边框予以调差; 标志牌:仅对立柱予以调差; 照明工程:仅对灯柱予以调差; 收费大棚:仅对屋盖和立柱予以调差; 钢材调差数量统一计入2.5%的损耗。
房建工程材料消耗量以经审计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核算。 (b)柴油:
仅对使用于路基土石方工程和路面工程的沥青砼面层、基层、底基层项目的油料予以价格调差,并按下表全部换算为0号柴油。
0号柴油的换算: 开挖土方 借土填筑 0.6kg/m3 1.1kg/m3 利用挖方 掺灰处理 0.9kg/m3 1.2k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