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金库管理规定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业务推进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库款和实物的安全,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依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金库,包括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各营业机构为办理出纳业务设置的业务库,各上级行对所辖行处办理内部现金调拨设置的中心调拨库,以及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
第二条
第三条
金库保管的范围:人民币和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代保管贵重物品。凡属金库保管范围的保管品,均须分类逐项建立保管账簿,会计建立相应的表内、表外科目账簿,序时记载,及时核对,互相制约。
第四条
金库集中保管的大量现钞、贵重物品是我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行各级行必须对金库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坚固可靠,管理严密,责任明确,确保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章 金库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
第五条
第六条
金库门外表面不应有明显凸起、凹陷、划痕、涂敷层不应起泡、龟裂、起皱。
处于锁闭状态的金库门,其门体正面凸出和凹入门框不应大于1.5mm。
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设在建筑群体内的金库,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第七条
第八条
金库门安装锁具应不少于二把,金库应设置双道门,即在金库门外增设一道金属防盗门,防盗门安装两把锁具,两把钥匙由本单位保卫人员和管库业务人员分别负责开启和锁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我行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安装的金库门,还必须金库门门体和上面、左右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5mm,与底部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5mm,且应不能通过该间隙直视库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01-2000)的规定。
第九条
库房安全设施配备齐全,管理良好。
1. 金库内(含清点间、交接室、守库室)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
控系统报警设备、通讯联防设施、防卫器材等。
2. 库内一律安装防爆灯,并保证足够亮度。库房电源开关应设
于库房外,并有开关显示。库房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库内严禁使用明火,必须配备灭火设备。
3. 库内电源线不得裸露,库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
换,保证有效。
4. 库房应配备吸湿机,防止库款实物潮湿霉烂。
第三章 金库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设置、职责
第十条 我行总行业务推进部是金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金库管理规
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及金库有关制度执行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我行各分行的金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管理分行现金头寸,负责办理向中国人民银行等同业机构缴
存和提取现金的业务,合理控制库存现金,满足分行现金管理的需要。
2. 负责办理与营业机构的现金缴存与提取业务,满足营业机构
现金管理的需要。
3. 负责分行所辖营业机构零币兑换及残损币集中收缴工作,满
足现金流通标准。
4. 负责分行所辖营业机构假币集中收缴工作,严防已没收假币
流入市场。
5. 负责所辖营业机构款箱寄库管理,保证营业机构正常营业及
款箱安全。
6. 负责库房管理,保证库内现金、有价单证及实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 金库设金库主管,负责金库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金库管理人
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金库日常管理工作;金库应配备专职管库人员两名。负责金库的日常工作和库房、库款、有价单证及尾款箱的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管库人员调动、休假时必须由指定的预备管库员交接,在金库主
管的监交下办理现金、实物等的交接,并登记交接登记簿。管库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不得从事账务处理和账务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