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

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湘农联[2015]4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04 【实施日期】201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

施方案》的通知 (湘农联〔2015〕40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益,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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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年3月4日

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业从业者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原则,通过改革创新和完善制度,实现“操作更规范、办理更便捷、资金更安全、政策更高效”的目标。实施中,注意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油棉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

二、实施范围与补贴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林场)。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根据实施结算进度分批次下达,全省统一调剂,结余资金下年可继续使用。按照申请录入顺序排队,先购先补,在我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原则上全部敞开补贴,实行普惠制。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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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

省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2015-2017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2小类75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为加快转变我省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实现节能降耗,降低补贴实施的监管难度,单机测算补贴额低于300元的机具原则上不列入补贴范围。 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同等对待。省农机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发布《湖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机发展和农户需求等实际,可对补贴额不高于1000元的补贴机具品目进行取舍(不允许对生产企业进行取舍),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比照相邻省份补贴额度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各地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报告省农机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涉及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抄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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