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庭设置的合理性
治安法庭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对社会治安问题以及轻微犯罪问题进行审理的一种专门机构,如在美国的州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治安法庭,负责审理大量的轻罪案件。?P治安法院是英国的特色制度,是独立于其他法院的特别法院,而治安法庭则是一般法院的内设机构,治安法院系统的建立工作繁重艰巨,因而治安法庭制度被更多的国家采用。治安法庭的首要职责是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其次是庭前预审,即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对罪名较轻或情节简单的行为自行审理,情节严重的违反刑法的案件则交由刑事法院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治安法庭坚持公正、高效的审理方式,来确定受审理人员是否应当被处以罚款、接受羁押、处以刑罚。而在劳教制度废除后,最直接的问题便是对于原劳教可以管制的人员怎样进行管制,怎样保证权利,怎样救济等。本文认为,采取治安法庭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一、引入治安法庭的恰当性 (一)适用对象的契合
劳教的适用的对象随《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不断扩大,主要包括: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
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等行为,概括而言,即对危害社会治安,但情节不足以依照刑法定罪量刑的行为几乎就可以适用劳教。而以上行为,绝大多数都在我国刑事法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断完善下得到了有效衔接,如“两高”近期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惯偷、寻衅滋事等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再如,对于卖淫嫖娼,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亦能直接进行处理。
治安法庭设立的初衷就是针对此类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同时既然前劳教制度所管教的行为有符合《宪法》以及《立法法》的法律依据,那么治安法庭进行此类案件的审理符合有法可依的基本精神。
(二)人权保障的体现
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监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应被迅速带至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有权 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被释放。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出诉讼,以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 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
放”,十八大三中全会亦首次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可见由司法体现人权是我国司法走向的必然趋势。 1、司法审查避免权力滥用
劳教制度遭受诸多诟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尽管劳教制度规定了由政府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执行劳动教养,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进行法律监督。但劳教管委会并无具体办事机构,其权力由公安机关代为行使,造成公安机关集劳动教养的决定、审批、复查于一身,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实践中,防范公权滥用的通行做法是由法院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诉讼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由于审判法庭本身任务繁重,且程序上在开庭前难以对公安机关的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审查,故英美法系各国常将司法监督权赋予治安法庭,由其对程序问题进行专门审查,行使司法监督权。作为对行为人的权利保障,设定治安法庭能够对实施违法行为以及轻微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是否应当受到限制性措施或者是惩戒进行中立的司法评判,行使司法监督权,达到遏制程序违法,保障程序公正,最终实现实体公正的效果。
2、提出上诉的司法救济手段
英国法律体系中设有上诉法院,负责审理性质严重的必诉罪和治安法院呈交的可诉罪、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被告人上诉的理由可以是对刑事法院的定罪不服,也可以是对其量刑不服。?Q引入治安法庭制度意味着对以前劳教可规制行为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