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
作者:阎东?/p>
一、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中民法物权制度的分析和评价
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立法,
主要是强化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
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p>
而轻民事规范?/p>
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p>
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些民?/p>
规范,但是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尚未建立?/p>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p>
立法
思路、管理体制、权属、登记、流转、有偿使用以及物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p>
表现?/p>
:
1.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
较多地强调单项法规的制定?/p>
而忽视其科学体系的构建,
从而造成?/p>
自然资源立法呈法群状态,
无法自行解决法律间自身的矛盾和冲突,
未能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p>
?/p>
利用而轻保护和节约,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尚未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p>
2.
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p>
强化公法
(
行政?/p>
)
的手段而弱化私?/p>
(
民法
)
的手段,
过分强调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p>
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
些民事规范,但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还尚未建?/p>
;
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保护,往往是以行政
法?/p>
刑法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
使得自然资源的保护往往带有泛公法保护的色彩?/p>
从而导致法律保
护功能的抵消和减损?/p>
即使在公有内部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
也存在着物权保护的现实不?/p>
等性,
如规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进人市场等,
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p>
漠视了集体利?/p>
和个人利益?/p>
3.
过多地迁就于现行的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p>
按照部门的设置来划分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的?/p>
状,
造成对自然资源的人为分割?/p>
过分地强调自然资源的部门化行政管理。部门起草?/p>
立法机关?/p>
查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立法的部门色彩,从而导致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
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立法的统一性?/p>
如草原和森林的法律边界不清?/p>
渔业和海洋在海水养殖方面?/p>
交叉、矿泉水所引发的水资源与矿产资源的管理冲突都是例证?/p>
4.
所有权方面界限不清。从横向讲,
自然资源哪些属于国有?/p>
哪些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并
未对宪法的原则规定作出回应、从纵向讲,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哪些由中央政府代表行使?/p>
?/p>
些由地方政府代表行使?/p>
实践中很难予以划定?/p>
所有权主体虚化?/p>
导致所有权的行使在行为能力?/p>
存在天然的缺陷,所有权主体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律上的使用权主体?/p>
所有权中占有、使用?/p>
收益?/p>
处分的各项权能处于无主状态?/p>
理论上,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分别由国家和集体?/p>
织行使,但谁来代表国家和集体?/p>
实践中很难操作。立法对所有权的回避和虚化?/p>
同时造成了所?/p>
权内容的模糊以及用益物权的进一步复杂和冲突?/p>
从而导致自然资源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
护?/p>
忽视自然资源的财产属性,
自然资源的公有与人们追求私利之间的内在冲突所导致的“公有物
悲剧”正在一幕幕上演?/p>
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浪费?/p>
自然资源公有制内部仍然存在物权保?/p>
的现实不平等性,
用益物权主体受到现行自然资源立法的诸多限?/p>
(
如身份的限制
)
?/p>
公平有效的自
然资源用益机制尚待建立?/p>
5.
在自然资源物权登记方面,
实行分部门登记,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制度不健全?/p>
登记程序
不完善,登记效力不确定。自然资源的交叉和权属不清,造成登记上的混乱。如土地、草原与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