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
上传
首页
助手
最?/div>
资料?/div>
工具

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

 

 

 

作者:阎东?/p>

 

 

 

一、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中民法物权制度的分析和评价

 

 

 

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立法,

主要是强化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

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p>

而轻民事规范?/p>

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p>

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些民?/p>

规范,但是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尚未建立?/p>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p>

立法

思路、管理体制、权属、登记、流转、有偿使用以及物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p>

表现?/p>

: 

 

 

1.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

较多地强调单项法规的制定?/p>

而忽视其科学体系的构建,

从而造成?/p>

自然资源立法呈法群状态,

无法自行解决法律间自身的矛盾和冲突,

未能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p>

?/p>

利用而轻保护和节约,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尚未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p>

 

 

 

2.

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p>

强化公法

(

行政?/p>

)

的手段而弱化私?/p>

(

民法

)

的手段,

过分强调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p>

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

些民事规范,但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还尚未建?/p>

;

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保护,往往是以行政

法?/p>

刑法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

使得自然资源的保护往往带有泛公法保护的色彩?/p>

从而导致法律保

护功能的抵消和减损?/p>

即使在公有内部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

也存在着物权保护的现实不?/p>

等性,

如规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进人市场等,

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p>

漠视了集体利?/p>

和个人利益?/p>

 

 

 

3.

过多地迁就于现行的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p>

按照部门的设置来划分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的?/p>

状,

造成对自然资源的人为分割?/p>

过分地强调自然资源的部门化行政管理。部门起草?/p>

立法机关?/p>

查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立法的部门色彩,从而导致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

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立法的统一性?/p>

如草原和森林的法律边界不清?/p>

渔业和海洋在海水养殖方面?/p>

交叉、矿泉水所引发的水资源与矿产资源的管理冲突都是例证?/p>

 

 

 

4.

所有权方面界限不清。从横向讲,

自然资源哪些属于国有?/p>

哪些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并

未对宪法的原则规定作出回应、从纵向讲,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哪些由中央政府代表行使?/p>

?/p>

些由地方政府代表行使?/p>

实践中很难予以划定?/p>

所有权主体虚化?/p>

导致所有权的行使在行为能力?/p>

存在天然的缺陷,所有权主体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律上的使用权主体?/p>

所有权中占有、使用?/p>

收益?/p>

处分的各项权能处于无主状态?/p>

理论上,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分别由国家和集体?/p>

织行使,但谁来代表国家和集体?/p>

实践中很难操作。立法对所有权的回避和虚化?/p>

同时造成了所?/p>

权内容的模糊以及用益物权的进一步复杂和冲突?/p>

从而导致自然资源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

护?/p>

忽视自然资源的财产属性,

自然资源的公有与人们追求私利之间的内在冲突所导致的“公有物

悲剧”正在一幕幕上演?/p>

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浪费?/p>

自然资源公有制内部仍然存在物权保?/p>

的现实不平等性,

用益物权主体受到现行自然资源立法的诸多限?/p>

(

如身份的限制

)

?/p>

公平有效的自

然资源用益机制尚待建立?/p>

 

 

 

5.

在自然资源物权登记方面,

实行分部门登记,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制度不健全?/p>

登记程序

不完善,登记效力不确定。自然资源的交叉和权属不清,造成登记上的混乱。如土地、草原与森林

Ͼλ
新建
上传
首页
助手
最?/div>
资料?/div>
工具

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

 

 

 

作者:阎东?/p>

 

 

 

一、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中民法物权制度的分析和评价

 

 

 

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立法,

主要是强化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

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p>

而轻民事规范?/p>

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p>

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些民?/p>

规范,但是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尚未建立?/p>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p>

立法

思路、管理体制、权属、登记、流转、有偿使用以及物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p>

表现?/p>

: 

 

 

1.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

较多地强调单项法规的制定?/p>

而忽视其科学体系的构建,

从而造成?/p>

自然资源立法呈法群状态,

无法自行解决法律间自身的矛盾和冲突,

未能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p>

?/p>

利用而轻保护和节约,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尚未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p>

 

 

 

2.

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p>

强化公法

(

行政?/p>

)

的手段而弱化私?/p>

(

民法

)

的手段,

过分强调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p>

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

些民事规范,但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还尚未建?/p>

;

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保护,往往是以行政

法?/p>

刑法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

使得自然资源的保护往往带有泛公法保护的色彩?/p>

从而导致法律保

护功能的抵消和减损?/p>

即使在公有内部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

也存在着物权保护的现实不?/p>

等性,

如规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进人市场等,

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p>

漠视了集体利?/p>

和个人利益?/p>

 

 

 

3.

过多地迁就于现行的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p>

按照部门的设置来划分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的?/p>

状,

造成对自然资源的人为分割?/p>

过分地强调自然资源的部门化行政管理。部门起草?/p>

立法机关?/p>

查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立法的部门色彩,从而导致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

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立法的统一性?/p>

如草原和森林的法律边界不清?/p>

渔业和海洋在海水养殖方面?/p>

交叉、矿泉水所引发的水资源与矿产资源的管理冲突都是例证?/p>

 

 

 

4.

所有权方面界限不清。从横向讲,

自然资源哪些属于国有?/p>

哪些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并

未对宪法的原则规定作出回应、从纵向讲,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哪些由中央政府代表行使?/p>

?/p>

些由地方政府代表行使?/p>

实践中很难予以划定?/p>

所有权主体虚化?/p>

导致所有权的行使在行为能力?/p>

存在天然的缺陷,所有权主体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律上的使用权主体?/p>

所有权中占有、使用?/p>

收益?/p>

处分的各项权能处于无主状态?/p>

理论上,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分别由国家和集体?/p>

织行使,但谁来代表国家和集体?/p>

实践中很难操作。立法对所有权的回避和虚化?/p>

同时造成了所?/p>

权内容的模糊以及用益物权的进一步复杂和冲突?/p>

从而导致自然资源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

护?/p>

忽视自然资源的财产属性,

自然资源的公有与人们追求私利之间的内在冲突所导致的“公有物

悲剧”正在一幕幕上演?/p>

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浪费?/p>

自然资源公有制内部仍然存在物权保?/p>

的现实不平等性,

用益物权主体受到现行自然资源立法的诸多限?/p>

(

如身份的限制

)

?/p>

公平有效的自

然资源用益机制尚待建立?/p>

 

 

 

5.

在自然资源物权登记方面,

实行分部门登记,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制度不健全?/p>

登记程序

不完善,登记效力不确定。自然资源的交叉和权属不清,造成登记上的混乱。如土地、草原与森林

">
新建
上传
首页
助手
最?/div>
资料?/div>
工具

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

 

 

 

作者:阎东?/p>

 

 

 

一、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中民法物权制度的分析和评价

 

 

 

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立法,

主要是强化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

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p>

而轻民事规范?/p>

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p>

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些民?/p>

规范,但是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尚未建立?/p>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p>

立法

思路、管理体制、权属、登记、流转、有偿使用以及物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p>

表现?/p>

: 

 

 

1.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

较多地强调单项法规的制定?/p>

而忽视其科学体系的构建,

从而造成?/p>

自然资源立法呈法群状态,

无法自行解决法律间自身的矛盾和冲突,

未能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p>

?/p>

利用而轻保护和节约,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尚未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p>

 

 

 

2.

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p>

强化公法

(

行政?/p>

)

的手段而弱化私?/p>

(

民法

)

的手段,

过分强调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p>

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

些民事规范,但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还尚未建?/p>

;

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保护,往往是以行政

法?/p>

刑法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

使得自然资源的保护往往带有泛公法保护的色彩?/p>

从而导致法律保

护功能的抵消和减损?/p>

即使在公有内部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

也存在着物权保护的现实不?/p>

等性,

如规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进人市场等,

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p>

漠视了集体利?/p>

和个人利益?/p>

 

 

 

3.

过多地迁就于现行的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p>

按照部门的设置来划分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的?/p>

状,

造成对自然资源的人为分割?/p>

过分地强调自然资源的部门化行政管理。部门起草?/p>

立法机关?/p>

查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立法的部门色彩,从而导致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

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立法的统一性?/p>

如草原和森林的法律边界不清?/p>

渔业和海洋在海水养殖方面?/p>

交叉、矿泉水所引发的水资源与矿产资源的管理冲突都是例证?/p>

 

 

 

4.

所有权方面界限不清。从横向讲,

自然资源哪些属于国有?/p>

哪些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并

未对宪法的原则规定作出回应、从纵向讲,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哪些由中央政府代表行使?/p>

?/p>

些由地方政府代表行使?/p>

实践中很难予以划定?/p>

所有权主体虚化?/p>

导致所有权的行使在行为能力?/p>

存在天然的缺陷,所有权主体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律上的使用权主体?/p>

所有权中占有、使用?/p>

收益?/p>

处分的各项权能处于无主状态?/p>

理论上,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分别由国家和集体?/p>

织行使,但谁来代表国家和集体?/p>

实践中很难操作。立法对所有权的回避和虚化?/p>

同时造成了所?/p>

权内容的模糊以及用益物权的进一步复杂和冲突?/p>

从而导致自然资源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

护?/p>

忽视自然资源的财产属性,

自然资源的公有与人们追求私利之间的内在冲突所导致的“公有物

悲剧”正在一幕幕上演?/p>

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浪费?/p>

自然资源公有制内部仍然存在物权保?/p>

的现实不平等性,

用益物权主体受到现行自然资源立法的诸多限?/p>

(

如身份的限制

)

?/p>

公平有效的自

然资源用益机制尚待建立?/p>

 

 

 

5.

在自然资源物权登记方面,

实行分部门登记,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制度不健全?/p>

登记程序

不完善,登记效力不确定。自然资源的交叉和权属不清,造成登记上的混乱。如土地、草原与森林

Ͼλ">
Ͼλ
Ŀ

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 - 百度文库
新建
上传
首页
助手
最?/div>
资料?/div>
工具

简述民法物权与自然资源立法

 

 

 

作者:阎东?/p>

 

 

 

一、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中民法物权制度的分析和评价

 

 

 

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立法,

主要是强化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

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p>

而轻民事规范?/p>

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p>

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些民?/p>

规范,但是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尚未建立?/p>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p>

立法

思路、管理体制、权属、登记、流转、有偿使用以及物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p>

表现?/p>

: 

 

 

1.

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

较多地强调单项法规的制定?/p>

而忽视其科学体系的构建,

从而造成?/p>

自然资源立法呈法群状态,

无法自行解决法律间自身的矛盾和冲突,

未能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p>

?/p>

利用而轻保护和节约,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尚未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p>

 

 

 

2.

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p>

强化公法

(

行政?/p>

)

的手段而弱化私?/p>

(

民法

)

的手段,

过分强调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p>

虽然在个别立法中散见着一

些民事规范,但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还尚未建?/p>

;

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保护,往往是以行政

法?/p>

刑法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

使得自然资源的保护往往带有泛公法保护的色彩?/p>

从而导致法律保

护功能的抵消和减损?/p>

即使在公有内部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

也存在着物权保护的现实不?/p>

等性,

如规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进人市场等,

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p>

漠视了集体利?/p>

和个人利益?/p>

 

 

 

3.

过多地迁就于现行的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p>

按照部门的设置来划分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的?/p>

状,

造成对自然资源的人为分割?/p>

过分地强调自然资源的部门化行政管理。部门起草?/p>

立法机关?/p>

查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立法的部门色彩,从而导致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

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立法的统一性?/p>

如草原和森林的法律边界不清?/p>

渔业和海洋在海水养殖方面?/p>

交叉、矿泉水所引发的水资源与矿产资源的管理冲突都是例证?/p>

 

 

 

4.

所有权方面界限不清。从横向讲,

自然资源哪些属于国有?/p>

哪些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并

未对宪法的原则规定作出回应、从纵向讲,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哪些由中央政府代表行使?/p>

?/p>

些由地方政府代表行使?/p>

实践中很难予以划定?/p>

所有权主体虚化?/p>

导致所有权的行使在行为能力?/p>

存在天然的缺陷,所有权主体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律上的使用权主体?/p>

所有权中占有、使用?/p>

收益?/p>

处分的各项权能处于无主状态?/p>

理论上,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分别由国家和集体?/p>

织行使,但谁来代表国家和集体?/p>

实践中很难操作。立法对所有权的回避和虚化?/p>

同时造成了所?/p>

权内容的模糊以及用益物权的进一步复杂和冲突?/p>

从而导致自然资源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

护?/p>

忽视自然资源的财产属性,

自然资源的公有与人们追求私利之间的内在冲突所导致的“公有物

悲剧”正在一幕幕上演?/p>

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浪费?/p>

自然资源公有制内部仍然存在物权保?/p>

的现实不平等性,

用益物权主体受到现行自然资源立法的诸多限?/p>

(

如身份的限制

)

?/p>

公平有效的自

然资源用益机制尚待建立?/p>

 

 

 

5.

在自然资源物权登记方面,

实行分部门登记,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制度不健全?/p>

登记程序

不完善,登记效力不确定。自然资源的交叉和权属不清,造成登记上的混乱。如土地、草原与森林



ļ׺.doc޸Ϊ.docĶ

  • ѧ2޶
  • йۿͷչ״ǰ滮鱨2018-2023꣨Ŀ¼
  • еͼͼ(101-150)
  • Unit1֪ʶ㽲⼰ϰ
  • Ħ1-14ȫ - ͼ
  • 2015-2016ѧһѧĩѧԾ_Word溬()
  • ɱռӪҵıؼ52ʽ
  • Photoshopҵ - ͼģ
  • ʡʵ̲Ϣ꼶һ̰
  • ʦ۱д飩 - ͼ

վ

԰ Ͼλ
ϵͷ779662525#qq.com(#滻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