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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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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舱单管理系统海运转关?/p>
过境出口非集
装箱货类业务指导
一?/p>
关于新舱单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货物运抵报告
从事天津作为出境地的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业
务的监管场所,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
具舱单管理办法?/p>
(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以及相关法规?/p>
规章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运抵报
告?/p>
二、关于出口非集装箱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p>
(一)对于出口转关货?/p>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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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p>
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p>
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转关单相应的修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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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转关
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p>
关规定,对转关单相关数据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发货人或
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