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和丧葬费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案情ï¼?/p>
被继承人孙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共有两个子女,均为养子女,即原告孙甲和被告孙乙ã€?/p>
张某某于
1982
å¹?/p>
9
月去世,
孙某某于
2009
å¹?/p>
4
�/p>
10
日去世ã€?/p>
孙某某生前系蚌埠市某å…?/p>
司退休职工。孙某某去世后,原告孙甲承办了丧葬事务,为此支出火化殡仪è´?/p>
2774
元ã€?/p>
灵棚丧葬用品è´?/p>
940
元、棺木寿材费
2400
元。孙某某生前所在单位可发放丧葬è´?/p>
7000
元、抚恤金
12280
元,合计
19280
元。因原、被告就丧葬费用的分担及丧葬费、抚恤金
的分割产生纠纷,上述款项暂未予发放。现原告孙甲诉至本院,要求继承丧葬费、抚恤金
中的
18142
元ã€?/p>
判决ï¼?/p>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第、第十三条之
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被继承人孙某某的丧葬费、抚恤金,由原告孙甲分得
12697
元,
被告孙乙分得
6583
元;
2
�/p>
驳回原告孙甲其他诉讼请求ã€?/p>
宣判后,
原ã€?/p>
被告均未提出上诉ã€?/p>
评析ï¼?/p>
抚恤金和丧葬费是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否按遗产继承来分配,目前我国法律也无明文
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法院也对其性质有不同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丧葬
费、抚恤金是有特定用途和特定对象的,不应作为遗产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丧葬费ã€?/p>
抚恤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产生的,可认为是死者遗留的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故可认å®?/p>
为遗产;第三种观点认为,丧葬费、抚恤金不应认定为遗产,但实际办理被继承人丧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