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
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
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p>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p>
(一)成立条?/p>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p>
50%
?/p>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p>
先期开发部分符?/p>
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p>
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
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p>
(二)提出申?/p>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p>
20%
以上且占总人?/p>
20%
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p>
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p>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
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
60
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p>
(三)产生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