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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
办法
津国资法规﹝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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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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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
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p>
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p>
第二?/p>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
法?/p>
第三?/p>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p>
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p>
单位?/p>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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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报市国资委核准?/p>
第四?/p>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
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p>
注册资本?/p>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发行债券?/p>
进行重大投资?/p>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与关联方交易?/p>
资产评估?/p>
产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