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二审草案修改征求意见初稿)
第一?/p>
?/p>
则(
7
条)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草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p>
?/p>
《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p>
?/p>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p>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p>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
草案第二?/p>
)
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建制镇镇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的
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条例?/p>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p>
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p>
改建?/p>
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施工和房屋装潢等过程中所
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p>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p>
第三条(处置原则?/p>
(
草案第三?/p>
)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p>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由
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p>
第四条(分类原则?/p>
(草案第五条?/p>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p>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p>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的性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消纳,提升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