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p>
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授课顺序调整的说?/p>
理由
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与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关系密切,连续讲述容易理解?/p>
理由
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立、参与交易活动都需要用到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知识,
没有这个基础很多问题较难理解?/p>
理由
3
:以往民事法律行为的学习中实际上是以自然人为蓝本来理解的。虽然先学习了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之处反倒体会不
多。不如直接先以自然人为蓝本展开法律行为和代理,然后再来看法人在参与民事
法律行为时的特殊性来得深?/p>
理由
4
:法律行为问题是民法的中心问题,宜较早讲述?/p>
理由
5
:在讲完自然人之后,直接讲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先例可循。比如日本著名法学家?
本敬三就是采取了这种体例?/p>
1.
以意思为效力基础的行为的概念使用
2.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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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
当事?/p>
意思表?/p>
特别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效?/p>
有效要件及效
?/p>
效果
有效
可撤销
效力发生
效力未定
附条?/p>
附期?/p>
内容
无效
行为能力
意思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