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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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p>
促进资金融通,
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
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p>
第二?/p>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
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p>
发行债券等?/p>
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p>
所称融资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p>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p>
第三?/p>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p>
审慎经营?/p>
诚实守信?/p>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p>
第四?/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p>
省?/p>
自治区?/p>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p>
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p>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
管理制度?/p>
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p>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p>
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p>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p>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p>
第五?/p>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p>
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p>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p>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
对主?/p>
为小微企业和农业?/p>
农村?/p>
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具体办法?/p>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p>
第二?/p>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p>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p>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p>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任何单位
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p>
第七?/p>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p>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p>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p>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p>
2000
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p>
拟任董事?/p>
监事?/p>
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p>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p>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p>
省?/p>
自治区?/p>
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p>
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p>
第八?/p>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p>
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