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修正)
(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通过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p>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决定对《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p>
作如下修改和补充?/p>
一、第一条修改为?/p>
“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p>
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p>
?/p>
《城市供水条例?/p>
?/p>
《山
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p>
?/p>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p>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p>
?/p>
三、增加“规划和工程建设”一章作为第二章,共四条,作为第六条至第?/p>
条,即: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p>
?/p>
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p>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
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p>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p>
施工单位承担?/p>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p>
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
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p>
“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p>
?/p>
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
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