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研究
一、案情概?/p>
2016
?/p>
9
?/p>
13
日,王某(以下简称原告)?/p>
4
人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p>
下简称被告)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之后,被告向原告收取餐?/p>
296
元,?/p>
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
100
元。原告为此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
所收取的开瓶费?/p>
但被告以其提供的菜谱中载?/p>
“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
50%
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
100
元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法?/p>
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p>
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p>
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被告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p>
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被告向原告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原告?/p>
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开瓶服务费
100
元。一石激起千层浪。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楼“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p>
浙江温州
23
家酒店即联合谢绝
“自带酒水”;
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p>
而烹?/p>
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p>
一次?/p>
笔者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确,餐饮企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
水、并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违法。而要从根本上制止此种违法?/p>
法在全国市场的蔓延,构建和谐的餐饮消费环境,有必要深入研究餐饮企业“谢?/p>
自带酒水”?/p>
“自带酒水收开瓶费?/p>
(以下简称“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效力?/p>
二、法律反?/p>
(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p>
选择权不仅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
9
条之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p>
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p>
较、鉴别和挑选。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也可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