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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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æ�?/p>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ï¼?/p>
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综合å�?/p>
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æ ?/p>
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ã€?/p>
(财政部令第
4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ã€?/p>
第二æ�?/p>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适用本办法,
金融
企业具体包括ï¼?/p>
(一ï¼?/p>
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ã€?/p>
股份制商业银行ã€?/p>
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
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ç®?/p>
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ã€?/p>
第三æ�?/p>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
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ï¼?/p>
对照相应行业评价æ ?/p>
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
合评判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