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致制度及我国采用反致的建?/p>
笔者所阅读的《冲突法域反致制度的价值考量及实现》一文(《求索?/p>
2012
年第七期?/p>
中认为反致是冲突法上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选择准据法的制度?/p>
?/p>
致制度产生至今百余年?/p>
如此旺盛的生命力并非由于其在理论上实现了逻辑的完
满,
而是在现实中能够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
不论在什么过去还是当下都很好?/p>
发挥其作用?/p>
反致制度的有效利用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我国应当注意到反?/p>
制度的价值,
改变一直以来回避拒绝的态度?/p>
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和设计,
以便?/p>
践中根据自己的法律制度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个案需要有选择性地运用这一制度?/p>
使其发挥最大作用。在反致问题上国内外主要以下几种观点?/p>
赞成反致的主要观点有?/p>
1
、反致制度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家的利益。反致和间接反致的直接后果都
是导致内国实体法的适用
,
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的利益
,
又方便内国法?/p>
适用律?/p>
2
、增加判决执行力。判决的顺利执行是保障产生纠纷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中
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实质条件?/p>
反致制度的适用?/p>
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各个国
家冲突法上的有关差异而导致的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使各国法律对同一涉外民商
事案件做出相同处理结果的判决?/p>
从而增强判决的执行力?/p>
不仅如此?/p>
采用反致
制度?/p>
还能有效避免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
通过连接点来选择对自己对有利的法
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进行规避?/p>
3
、反致制度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和合理地解决。一国法院依照其冲突?/p>
范应该使用外国法时,
若考虑外国冲突规范就至少有三种法律选择的可能,
即?/p>
用法院地法?/p>
适用外国法和适用第三国的法律?/p>
因反致制度选择适用的法律,
?/p>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的,
不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行为,
从?/p>
有利于案件公正、合理的解决?/p>
反对反致的主要观点有?/p>
1
、有损国家主权。大多数反对者认为采用反致制度虽然体现了对其他国?/p>
主权的尊重,
却是以违背自己国家主权为代价的?/p>
因为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既?/p>
决定适用某一外国法,
就已经表明该外国法的适用才是法院地国家主权的体现?/p>
及立法者立法的要求,如果该法院依据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又改为适用本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