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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
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p>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p>
江西省卫生厅
【时效性?/p>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p>
地方规范性文?/p>
江西省卫生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p>
总则
第一?/p>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维护社会
稳定,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p>
》,特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从
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p>
第三?/p>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境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的组织?/p>
监督、管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