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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部分个人自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遗留问题的补充意?/p>
切实解决了部分群众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保障?/p>
群众合法权益?/p>
但随着办理人数的增多,
县直有关部门在补缴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p>
房屋结构鉴定?/p>
违规处罚等环节遇到多种不同的情况?/p>
群众反响较大?/p>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解决部分个人自建房办理房?/p>
所有权登记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p>
**
县人民政?/p>
《关于解决部分个人自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遗留?/p>
题的处理办法?/p>
(泰政综?/p>
20XX
?/p>
118
号,以下简称《办法?/p>
)实施以
来,
切实解决了部分群众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保障?/p>
群众合法权益?/p>
但随着办理人数的增多,
县直有关部门在补缴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p>
房屋结构鉴定?/p>
违规处罚等环节遇到多种不同的情况?/p>
群众反响较大?/p>
为进一步解决新问题?/p>
减轻群众负担?/p>
简化办理手续,
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在出台《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升,?/p>
决实际难题,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p>
一、关于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p>
(一)拆迁安置的房屋?/p>
20XX
?/p>
11
月前拆迁安置的房屋,在解决房
屋所有权登记遗留问题办理过程中,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部分
(即占地
面积符合要求?/p>
建筑未超过规划要求的层数?/p>
视为已缴纳城市基础?/p>
施配套费?/p>
但是超规划层数进行建设的?/p>
超规划部分必须按现行标准
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