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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税种划分

 

中央税制

 

地方税制

 

税收基本?/p>

  

 

论文?/p>

 

要:

政府间税种的

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

而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p>

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p>

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针对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还存

在的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税种划分标准不科学等问题,首先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p>

际需要改革和完善税制,其次要在此基础上根据科学的标准来进行税种具体划分,最后要?/p>

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税种划分在税收基本法中进行规定?/p>

  

 

 

 

  

 

一、税种划分的

概念

  

 

  

 

税种划分是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的重要方式,它是指在税收立法权?/p>

要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前提下,针对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根据各个税种自身的特征和?/p>

入数量,把各个不同的税种分别划分给不同级次的政府,即按照税种的归属划分各级政府间

的收入范围。政府间税种的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而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

效率、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政府间?/p>

种的划分,不管是单独作为划分各级政府间税收收入的一种方式,还是作为划分税制的一?

中间手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①

  

 

  

 

二、目前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现状与问题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p>

(国发[

1993

?/p>

85

号)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

进行了大致规定,使得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地方税体系,相对理顺了政府间财政关系。但是,

由于脱胎于旧体制,加之改革转型期的税制改革还不到位,我国当前的税种划分还存在很多

问题,无法真正适应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需要,也大大制约了现有分税制的进一步改革?/p>

  

 

(一)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未在法律的层面加以明确,致使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缺乏

规范性和稳定?/p>

  

 

国外分税制发达国家关于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这一税收基本问题?/p>

者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或者是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反观我国,却缺少一个规范税?/p>

基本问题并对各单行税法起指导、制约、协调作用的税收基本法。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税种

划分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前?/p>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p>

?/p>

这种行政化的

操作方式大大影响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性与稳定性。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不是法律规

制,

仍然是一种行政控制,

这使得地方财政仍不具有相对独立性,

地方财权仍不具有稳定性,

与分税制“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p>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清?/p>

收入规模小,

无法适应分税制下地方事权的需?/p>

  

 

在分税制下,

不论中央还是地方?/p>

有事

权就必须有相应的财权与之相适应。而现行税种划分基本上只是考虑中央集中财政收入的需

要:把收入比重大的、税源大而集中和便于征收管理的消费税以及税收收入比较多的增值税

等划归中央税,而把一些收入少、税源小的、税源分散的和征收管理难度大的财产税等划?/p>

为地方税。原先的地方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

2002

年也实行了中央和地方共享?/p>

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十多个地方税种,数量虽然并不少,但每一个税种都不具备对地方财力

起决定性作用的特点,从而使得地方税的收入规模相当小,这是现行分税制下地方税体系?/p>

在的一个重大缺陷?/p>

 [!--empirenews.page--] 

 

(三)税种划分缺乏科学?/p>

  

 

当前?/p>

种的划分不仅没有考虑到与各级政府职能的对应,而且忽略了各个税种的特性,存在着既按

税种划分又按隶属关系划分,既按税种划分又按行业划分的现象,使一些税种的功能受到?/p>

制或扭曲,丧失独立性。这一点突出地体现在营业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划分上。营?/p>

税和城建税在当前地方税收收入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它们在按税种划分的基础上又按行

业划分,使这两个税种成为非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即变相地成为共享税,不仅大大减少了

地方财政收入,还影响了它们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而既按隶属关系又按行业划分企业所?/p>

税的做法使得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更为紧密,进一步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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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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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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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建?/p>

  

 

  

 

针对前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中?/p>

在的突出问题与主要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商榷?/p>

  

 

(一)税制的完善

  

 

?/p>

国目前的税种划分是建立在当前税种设置基础之上的,但后者带有严重的旧体制痕迹,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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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划分

 

中央税制

 

地方税制

 

税收基本?/p>

  

 

论文?/p>

 

要:

政府间税种的

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

而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p>

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p>

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针对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还存

在的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税种划分标准不科学等问题,首先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p>

际需要改革和完善税制,其次要在此基础上根据科学的标准来进行税种具体划分,最后要?/p>

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税种划分在税收基本法中进行规定?/p>

  

 

 

 

  

 

一、税种划分的

概念

  

 

  

 

税种划分是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的重要方式,它是指在税收立法权?/p>

要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前提下,针对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根据各个税种自身的特征和?/p>

入数量,把各个不同的税种分别划分给不同级次的政府,即按照税种的归属划分各级政府间

的收入范围。政府间税种的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而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

效率、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政府间?/p>

种的划分,不管是单独作为划分各级政府间税收收入的一种方式,还是作为划分税制的一?

中间手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①

  

 

  

 

二、目前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现状与问题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p>

(国发[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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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号)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

进行了大致规定,使得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地方税体系,相对理顺了政府间财政关系。但是,

由于脱胎于旧体制,加之改革转型期的税制改革还不到位,我国当前的税种划分还存在很多

问题,无法真正适应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需要,也大大制约了现有分税制的进一步改革?/p>

  

 

(一)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未在法律的层面加以明确,致使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缺乏

规范性和稳定?/p>

  

 

国外分税制发达国家关于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这一税收基本问题?/p>

者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或者是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反观我国,却缺少一个规范税?/p>

基本问题并对各单行税法起指导、制约、协调作用的税收基本法。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税种

划分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前?/p>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p>

?/p>

这种行政化的

操作方式大大影响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性与稳定性。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不是法律规

制,

仍然是一种行政控制,

这使得地方财政仍不具有相对独立性,

地方财权仍不具有稳定性,

与分税制“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p>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清?/p>

收入规模小,

无法适应分税制下地方事权的需?/p>

  

 

在分税制下,

不论中央还是地方?/p>

有事

权就必须有相应的财权与之相适应。而现行税种划分基本上只是考虑中央集中财政收入的需

要:把收入比重大的、税源大而集中和便于征收管理的消费税以及税收收入比较多的增值税

等划归中央税,而把一些收入少、税源小的、税源分散的和征收管理难度大的财产税等划?/p>

为地方税。原先的地方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

2002

年也实行了中央和地方共享?/p>

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十多个地方税种,数量虽然并不少,但每一个税种都不具备对地方财力

起决定性作用的特点,从而使得地方税的收入规模相当小,这是现行分税制下地方税体系?/p>

在的一个重大缺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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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种划分缺乏科学?/p>

  

 

当前?/p>

种的划分不仅没有考虑到与各级政府职能的对应,而且忽略了各个税种的特性,存在着既按

税种划分又按隶属关系划分,既按税种划分又按行业划分的现象,使一些税种的功能受到?/p>

制或扭曲,丧失独立性。这一点突出地体现在营业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划分上。营?/p>

税和城建税在当前地方税收收入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它们在按税种划分的基础上又按行

业划分,使这两个税种成为非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即变相地成为共享税,不仅大大减少了

地方财政收入,还影响了它们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而既按隶属关系又按行业划分企业所?/p>

税的做法使得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更为紧密,进一步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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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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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建?/p>

  

 

  

 

针对前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中?/p>

在的突出问题与主要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商榷?/p>

  

 

(一)税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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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目前的税种划分是建立在当前税种设置基础之上的,但后者带有严重的旧体制痕迹,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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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划分

 

中央税制

 

地方税制

 

税收基本?/p>

  

 

论文?/p>

 

要:

政府间税种的

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

而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p>

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p>

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针对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还存

在的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税种划分标准不科学等问题,首先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p>

际需要改革和完善税制,其次要在此基础上根据科学的标准来进行税种具体划分,最后要?/p>

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税种划分在税收基本法中进行规定?/p>

  

 

 

 

  

 

一、税种划分的

概念

  

 

  

 

税种划分是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的重要方式,它是指在税收立法权?/p>

要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前提下,针对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根据各个税种自身的特征和?/p>

入数量,把各个不同的税种分别划分给不同级次的政府,即按照税种的归属划分各级政府间

的收入范围。政府间税种的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而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

效率、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政府间?/p>

种的划分,不管是单独作为划分各级政府间税收收入的一种方式,还是作为划分税制的一?

中间手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①

  

 

  

 

二、目前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现状与问题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p>

(国发[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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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号)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

进行了大致规定,使得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地方税体系,相对理顺了政府间财政关系。但是,

由于脱胎于旧体制,加之改革转型期的税制改革还不到位,我国当前的税种划分还存在很多

问题,无法真正适应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需要,也大大制约了现有分税制的进一步改革?/p>

  

 

(一)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未在法律的层面加以明确,致使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缺乏

规范性和稳定?/p>

  

 

国外分税制发达国家关于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这一税收基本问题?/p>

者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或者是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反观我国,却缺少一个规范税?/p>

基本问题并对各单行税法起指导、制约、协调作用的税收基本法。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税种

划分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前?/p>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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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政化的

操作方式大大影响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性与稳定性。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不是法律规

制,

仍然是一种行政控制,

这使得地方财政仍不具有相对独立性,

地方财权仍不具有稳定性,

与分税制“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p>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清?/p>

收入规模小,

无法适应分税制下地方事权的需?/p>

  

 

在分税制下,

不论中央还是地方?/p>

有事

权就必须有相应的财权与之相适应。而现行税种划分基本上只是考虑中央集中财政收入的需

要:把收入比重大的、税源大而集中和便于征收管理的消费税以及税收收入比较多的增值税

等划归中央税,而把一些收入少、税源小的、税源分散的和征收管理难度大的财产税等划?/p>

为地方税。原先的地方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

2002

年也实行了中央和地方共享?/p>

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十多个地方税种,数量虽然并不少,但每一个税种都不具备对地方财力

起决定性作用的特点,从而使得地方税的收入规模相当小,这是现行分税制下地方税体系?/p>

在的一个重大缺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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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种划分缺乏科学?/p>

  

 

当前?/p>

种的划分不仅没有考虑到与各级政府职能的对应,而且忽略了各个税种的特性,存在着既按

税种划分又按隶属关系划分,既按税种划分又按行业划分的现象,使一些税种的功能受到?/p>

制或扭曲,丧失独立性。这一点突出地体现在营业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划分上。营?/p>

税和城建税在当前地方税收收入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它们在按税种划分的基础上又按行

业划分,使这两个税种成为非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即变相地成为共享税,不仅大大减少了

地方财政收入,还影响了它们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而既按隶属关系又按行业划分企业所?/p>

税的做法使得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更为紧密,进一步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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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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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建?/p>

  

 

  

 

针对前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中?/p>

在的突出问题与主要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商榷?/p>

  

 

(一)税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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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目前的税种划分是建立在当前税种设置基础之上的,但后者带有严重的旧体制痕迹,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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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 -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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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划分

 

中央税制

 

地方税制

 

税收基本?/p>

  

 

论文?/p>

 

要:

政府间税种的

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

而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p>

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p>

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针对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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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税种划分在税收基本法中进行规定?/p>

  

 

 

 

  

 

一、税种划分的

概念

  

 

  

 

税种划分是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的重要方式,它是指在税收立法权?/p>

要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前提下,针对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根据各个税种自身的特征和?/p>

入数量,把各个不同的税种分别划分给不同级次的政府,即按照税种的归属划分各级政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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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政府间?/p>

种的划分,不管是单独作为划分各级政府间税收收入的一种方式,还是作为划分税制的一?

中间手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①

  

 

  

 

二、目前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现状与问题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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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

进行了大致规定,使得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地方税体系,相对理顺了政府间财政关系。但是,

由于脱胎于旧体制,加之改革转型期的税制改革还不到位,我国当前的税种划分还存在很多

问题,无法真正适应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需要,也大大制约了现有分税制的进一步改革?/p>

  

 

(一)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未在法律的层面加以明确,致使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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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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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式大大影响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性与稳定性。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不是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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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权仍不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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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清?/p>

收入规模小,

无法适应分税制下地方事权的需?/p>

  

 

在分税制下,

不论中央还是地方?/p>

有事

权就必须有相应的财权与之相适应。而现行税种划分基本上只是考虑中央集中财政收入的需

要:把收入比重大的、税源大而集中和便于征收管理的消费税以及税收收入比较多的增值税

等划归中央税,而把一些收入少、税源小的、税源分散的和征收管理难度大的财产税等划?/p>

为地方税。原先的地方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

2002

年也实行了中央和地方共享?/p>

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十多个地方税种,数量虽然并不少,但每一个税种都不具备对地方财力

起决定性作用的特点,从而使得地方税的收入规模相当小,这是现行分税制下地方税体系?/p>

在的一个重大缺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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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种划分缺乏科学?/p>

  

 

当前?/p>

种的划分不仅没有考虑到与各级政府职能的对应,而且忽略了各个税种的特性,存在着既按

税种划分又按隶属关系划分,既按税种划分又按行业划分的现象,使一些税种的功能受到?/p>

制或扭曲,丧失独立性。这一点突出地体现在营业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划分上。营?/p>

税和城建税在当前地方税收收入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它们在按税种划分的基础上又按行

业划分,使这两个税种成为非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即变相地成为共享税,不仅大大减少了

地方财政收入,还影响了它们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而既按隶属关系又按行业划分企业所?/p>

税的做法使得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更为紧密,进一步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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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建?/p>

  

 

  

 

针对前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中?/p>

在的突出问题与主要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商榷?/p>

  

 

(一)税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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