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ï¼?/p>
第一ç«?/p>
�/p>
�/p>
第一æ�?/p>
为加å¼?/p>
注册测绘å¸?/p>
管理,规范注册测绘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行为,根据ã€?/p>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测绘法
》、ã€?/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ã€?/p>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å®?/p>
》,制定本办法ã€?/p>
第二æ�?/p>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测绘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ã€?/p>
第三æ�?/p>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工作ã€?/p>
县级以上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工作ï¼?/p>
具体职责åˆ?/p>
工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ã€?/p>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注册测绘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ã€?/p>
[1-2]
第二ç«?/p>
æ³?/p>
�/p>
第四æ�?/p>
依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å›?/p>
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一个且只能æ˜?/p>
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简称注册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ã€?/p>
(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名义开展执业活动ã€?/p>
注册单位与注册测绘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可以不一致ã€?/p>
第五æ�?/p>
申请注册测绘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单位审核后,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ï¼?/p>
(三)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ï¼?/p>
(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ï¼?/p>
(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作出批准注册决定后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公布ã€?/p>
受理、审查和审批的具体要求遵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ã€?/p>
第六æ�?/p>
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期æ»?/p>
30
个工作日å‰?/p>
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单位须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距离原注册有效期满半年以内申请变更注册
的,可同时申请延续注册。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ã€?/p>
第七æ�?/p>
申请注册测绘师注册应提交初始(延续、变更)注册申请表及与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
合同或相关证明ã€?/p>
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
申请初始注册ï¼?/p>
须同时提交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ï¼?/p>
申请延续注册或逾期初始æ³?/p>
册,须同时提交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证书;申请变更注册,须同时提交与原注册单位解除聘用(劳动)或
合作关系的证明材料ã€?/p>
超过
70
周岁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均须提供身体健康证明ã€?/p>
第八æ�?/p>
取得资格证书超过
1
年以上不æ»?/p>
3
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不少于
30
学时继续教育
必修内容培训的证明。取得资格证ä¹?/p>
3
年以上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相当于一个注册有效期要求çš?/p>
继续教育证明ã€?/p>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èµ?/p>
1
年内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的,
不需要提供参
加继续教育的证明ã€?/p>
第九æ�?/p>
注册测绘师注册通过注册系统进行在线申请。有关材料原件通过系统扫描报送电子文件。申
请人和注册单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ã€?/p>
第十æ�?/p>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
的遗失声明或污损的原注册证或执业印章,经注册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测绘
地理信息局申请补办ã€?/p>
第十一æ�?/p>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ï¼?/p>
按照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ã€?/p>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ã€?/p>
第十二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注销ã€?/p>
吊销ã€?/p>
撤销ã€?/p>
失效ã€?/p>
收回以及不予注册等,
遵照
《注
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注册测绘师个人或注册单ä½?/p>
对有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ã€?/p>
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注册ã€?/p>
[1-2]
第三ç«?/p>
�/p>
�/p>
第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开展执业活动,必须依托注册单位并与注册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ç›?/p>
适应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