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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一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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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æ�?/p>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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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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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
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ã€?/p>
第二æ�?/p>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ã€?/p>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æ€?/p>
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çš?/p>
人员ã€?/p>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ã€?/p>
第三æ�?/p>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ä»?/p>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ã€?/p>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ã€?/p>
监事和高管人员,
不得违反规定授权
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