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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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p>
作者:刘影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p>
2014
年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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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经?/p>
20
世纪
70
年代初,日本即开始探讨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最初,产业省主?/p>
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而文化省则主张通过《著作权法》对其进?/p>
保护。从产业省产业构造审议会情报产业部会发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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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立计算机软件的法保护为中心(?/p>
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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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产业省持以下观点,如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经济财产来考虑,则应从工业所?/p>
权的角度来考虑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且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保护客体,通过既有法律给予
计算机软件保护较为困难。因此,产业省认为有必要制定单独法律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与
此相对,从文化省著作权审议会第六小委员会(计算机软件关联)中间报告基本内容来看,?/p>
报告提出应由现行《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并明确了由现行法对计算机软件加以
保护的相关问题。例如,将计算机程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明确纳入《著作权法》;?/p>
作权人格权的限制等。由于日本知识产权立法受美国影响严重,而当时美国是通过著作权法?/p>
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因此产业省的主张受到美国的严重打压。最后在
1986
年正式选择
通过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p>
然而,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做法有一道天然的、难以逾越的屏障。即《著
作权法》保护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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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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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终目的是禁止他人非经许可复制、抄袭、剽窃作品;而计算机
软件最大特点在于其功能性。《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不能充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因
此,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模式又被人们重新提起。在此背景下,日本特许厅制定《计算机?/p>
件发明审查指南》,并几经修订,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等相关问题不断进行修正?/p>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日本现行《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客体?/p>
1989
年《著作权法》修
改时,将计算机程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纳入该条款。而计算机软件与其它《著作权
法》保护客体相比具有以下特性:计算机程序作为商品的流通形态与其他客体存在显著不同?/p>
像绘画、小说、音乐等这些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其艺术性是以单体形式进行流通的,它们的价?/p>
是通过其自身的艺术性来评判的。但计算机软件则与此相反,计算机软件并非在任何一台计?/p>
机上都能运行,例如,安装有特定操作系统的计算机只能运行特定的计算机程序。因此,如某
种计算机在市场上占据相当大的份额,计算机软件生产商就会大量生产与之匹配的某些计算?/p>
软件。另外,为了在计算机之间实现通信,必须统一计算机之间的接口与协议,如将该接口和
协议的独占权利赋予某个公司,会造成该公司对该权利的垄断,以至其他公司无法参与到该项
协议的竞争中来。在讨论计算机程序本身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时,答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