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p>
为加强托儿所?/p>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p>
保障儿童身心
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p>
,并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p>
理办法?/p>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p>
第二?/p>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所有招收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p>
第三?/p>
市、区
(县?/p>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托儿所?/p>
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
健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常规制度的监督检查?/p>
第四?/p>
托儿所?/p>
幼儿园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落实托幼园所的卫?/p>
保健工作?/p>
第五?/p>
各类托儿所?/p>
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p>
并符?/p>
《保健室设备标准?/p>
?/p>
(见附件二)
第六?/p>
各类全日制托儿所?/p>
幼儿园必须设立观察室?/p>
寄宿制托儿所?/p>
幼儿园必须设?/p>
隔离室,并符合《隔离室设备标准及要求?/p>
?/p>
(见附件三)
第七?/p>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收托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p>
全日制托儿所收托儿童名以下,
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名,
名设专职保健?/p>
员名,以后增加名儿童增设兼职保健人员名,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人员名?/p>
(二)寄宿制托儿所(包括寄宿班)收托儿童名以下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
(
士)
名,
~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
(护?/p>
?/p>
(士?/p>
名?/p>
以后每增加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p>
(护?/p>
师(士)名?/p>
(夜间值班须有医务人员?/p>
(三?/p>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p>
国家教委劳人?/p>
[]
号文关于《全日制?/p>
寄宿制幼儿园?/p>
制标准(试行?/p>
》配备保健人员?/p>
(四?/p>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p>
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或?/p>
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p>
达到中级保健员以上,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p>
(五)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保健人员?/p>
第八?/p>
各类托儿所?/p>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及
《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p>
和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p>
?/p>
第九?/p>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