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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
题的通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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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p>
知?/p>
(国税发
[2006]187
号)将于
07
?/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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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起执行。该文明确了土地
增值税清算管理在清算程序、清算对象、成本确认、视同销售等方面的问
题,可以起到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不结算、虚列成本等方式进行土地
增值税的偷避税行为,在该项税款的征收上更显公正合理。尤其是在清?/p>
中还引入了定额造价标准,文件规定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附送的凭证或资?/p>
不合要求或不实时,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
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核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p>
开发间接费用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
得税结算也有很大启发?/p>
(一)明确了清算对象?/p>
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象上,由《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p>
(以?/p>
简称《细则?/p>
)第
8
条规定的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
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明确为按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其中又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以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另一种则是针对分期?/p>
滚动开发的项目,以分期开发的项目为单位清算。此规定提高了税务机?/p>
为房地产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的可操作性,避免了在企业存在分期开
发?/p>
滚动开发?/p>
多项目工程的情况下,
因清算时间不合理?/p>
成本交错累积?/p>
而造成的清算时间难于确认,计算难度大而无法结算问题?/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