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在家长会发言ç¨?/p>
2019
安全教育家长会班主任讲话ç¨?/p>
一ã€?/p>
通报署假时间安排ï¼?/p>
今年的放假时é—?/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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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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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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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开始正式放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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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学生返æ ?/p>
.
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七
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
落实
安全保护措施
,
做好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ç”?/p>
监护职责çš?/p>
,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
,
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
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ä¼?/p>
,
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åœ?/p>
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ç³?/p>
.
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ç³?/p>
,
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è‚?/p>
和管ç�?/p>
.
学生父母或者未成年学生其他监护人发现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ã€?/p>
�/p>
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å†?/p>
,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
不得隐瞒
.
第十八条学生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
.
制度和纪å¾?/p>
,
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
,
学习安全知识
,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
�/p>
得参加、吸毒、酗酒、威胁勒索、打架斗殴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
活动
.
第二十四条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çš?/p>
调查处理
,
有权了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
,
学校及有关部é—?/p>
应当如实告知
.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æ•?/p>
,
学校已经履行了相åº?/p>
职责
,
行为并无不当çš?/p>
,
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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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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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æ€?/p>
,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
道的ï¼?/p>
(
å›?/p>
)
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ï¼?/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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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ï¼?/p>
(
å…?/p>
)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çš?/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