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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试行)
第一ç«?/p>
总则
第一æ�?/p>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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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正常市场秩
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å›?/p>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â€?/p>
)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â€?/p>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â€?/p>
)相关业务规åˆ?/p>
及规定,制定本办法ã€?/p>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å›?/p>
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ã€?/p>
第二æ�?/p>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â€?/p>
)以所持有
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â€?/p>
)融入资金,并约
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ã€?/p>
第三æ�?/p>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
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â€?/p>
)进行交易申报ã€?/p>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