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2002
?/p>
6
月至
7
月,大田公司收到冠名为正阳公司出具的三份货运委托书传真件?/p>
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大田公司将货物交联邦快递托运,并产生运?/p>
45
?/p>
303
元?/p>
2002
?/p>
6
?/p>
27
日?/p>
28
日?/p>
7
?/p>
2
日,大田公司开具三张发票,付款人均为惠航公司。同?/p>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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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大田公司出函给正阳公司要求将发票交惠航公司。当日,又同时去函正阳公?/p>
及惠航公司要求确认运费。由于大田公司未收到系争运费,遂起诉?/p>
2002
年期间,
惠航公司在上海设有办事处?/p>
并合用正阳公司办公室?/p>
在与大田公司?/p>
生业务时使用正阳公司便笺、电话和业务章?/p>
大田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具有经营
航空销售代理业务企业?/p>
原审法院认为?/p>
惠航公司虽与正阳公司之间没有代理权,但正阳公司管理制度混乱,
导致惠航公司以正阳公司名义与大田公司达成委托事务,构成表见转委托代理关系。同?/p>
大田公司在主观上亦无过失,故应认定大田公司与正阳公司间转委托运输合同关系成立?/p>
正阳公司辩称,其与大田公司无委托运输合同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难予采信?/p>
根据合同法有关转委托规定,对正阳公司和惠航公司的责任,大田公司有选择权。大田公
司要求正阳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可予支持。据此判决:一、正阳公?/p>
向大田公司支付货?/p>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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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元;二、正阳公司偿付大田公?/p>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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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元的利息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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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p>
7
?/p>
13
日至
2003
?/p>
11
?/p>
4
日止?/p>
按年?/p>
1
?/p>
98
%计?/p>
)
?/p>
案件受理?/p>
1
?/p>
855
?/p>
90
元,由正阳公司负担?/p>
判决后,上诉人正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对大田公司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