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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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p>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p>
20%
的扣除。是否支付的地价
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都能享受加计扣除?本文详细解读?/p>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不允许加?/p>
扣除?/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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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
的通知?/p>
(国税函?/p>
[1995]110
号)
第六条(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p>
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p>
纳的税金?/p>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加计
扣除开发土地所需成本?/p>
20%
,加计扣除计算基数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
的通知?/p>
(国税函?/p>
[1995]110
号)第六
条(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
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p>
加计开发成本的
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p>
三、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p>
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
20%
扣除?/p>
基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