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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

:

重点关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p>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p>

20%

的扣除。是否支付的地价

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都能享受加计扣除?本文详细解读?/p>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不允许加?/p>

扣除?/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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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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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p>

(国税函?/p>

[1995]110

号)

第六条(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p>

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p>

纳的税金?/p>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加计

扣除开发土地所需成本?/p>

20%

,加计扣除计算基数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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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p>

(国税函?/p>

[1995]110

号)第六

条(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

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p>

加计开发成本的

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p>

 

三、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p>

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

20%

扣除?/p>

基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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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p>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p>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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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不允许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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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10

号)

第六条(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p>

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p>

纳的税金?/p>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加计

扣除开发土地所需成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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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计算基数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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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六

条(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

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p>

加计开发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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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p>

 

三、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p>

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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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10

号)

第六条(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p>

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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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开发土地所需成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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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土地增值税清算-重点关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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