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
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p>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p>
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p>
责任?/p>
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
(以下简?/p>
《条例?/p>
?/p>
?/p>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以下简称事故发
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p>
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p>
第三?/p>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p>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p>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p>
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p>
第四?/p>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p>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
年年收入?/p>
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
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p>
属于?/p>
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p>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p>
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p>
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p>
5
倍以?/p>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p>
1
倍以?/p>
5
倍以下计算。?/p>
第五?/p>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p>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p>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属于谎报?/p>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p>
第六?/p>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p>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p>
总局决定?/p>
(二?/p>
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p>
管理部门决定?/p>
(三?/p>
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p>
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