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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人出售资产不作销售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p>
经批从事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计?/p>
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p>
付款额现值两者之间较低者?/p>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
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上称之为“回租”。由于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
相互关联的,以一揽子方式谈判一并计算的,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应视为一项交易。本文只
对有形动产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进行财税处理?/p>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p>
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p>
?/p>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
(以下简?/p>
13
号公告)规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
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
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p>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和营业税?/p>
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p>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p>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p>
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p>
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p>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体现了“实?/p>
重于形式”的立法原则。这是对出售方也是承租方而言的?/p>
例:甲公司为非“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
2009
?/p>
1
月购入一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p>
450
万元,增值税?/p>
76.5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年限为
10
年,不考虑残值。在
2014
?/p>
1
月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并于
1
?/p>
10
日与
A
融资租赁公司(经?/p>
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并且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成交?/p>
?/p>
240
万元,该机床公允价值为
240
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床租回,租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