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p>
新旧条文比较?/p>
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p>
原条文:第一百三十四?/p>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p>
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p>
以下有期徒刑?/p>
修正案解读:本条修正案实际上是对刑法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了三?/p>
修正?/p>
1
.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的罪状作出更准确和本质的描述。修正案将原条文中犯罪的
主体、成立的场所泛化。原条文界定的犯罪场所主要是工矿企业,主体是该单位的职工;?/p>
修正案则没有对场所进行限定?/p>
对于犯罪主体也没有进行具体的描述?/p>
但是?/p>
修正案突出了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取代了以前“不服管理、违
反规章制度”这种模糊的说法,使得我们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把握变得更为明确?/p>
2
.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这一特殊的责任事故行为独立出来。修正案单独列出
一款,规定了如何对“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其实从立法
技术的层面上来讲,这一款的规定,已经使“强令工人违章作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p>
3
.法定刑的提高。这一变化主要还是针对“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而言的,
将以前“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两档刑期提升为“五年以下”、和“五年以?/p>
有期徒刑”?/p>
考点把握
那么,关于这三个变化,司法考试会从那些角度来考呢?笔者认为,这三个变化,第一
个变化考察的可能性不大,
因为这个变化缺少量化的表现,
也就是它更多的是一种用语上?/p>
变化?/p>
而在构成要件上的犯罪主体?/p>
客观方面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p>
因此在把握的时候只
要头脑中有这么一个印象就行了,不用仔细推敲?/p>
第二个变化很容易在考题中出现,因此十分很重要。以后在考题中出现“强令他人违?/p>
冒险作业”类似的字眼时,我们就必须明晰两点:
1
。这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事故行为?/p>
2
?/p>
这种行为所应受到的刑罚,不同于一般的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其受到的刑罚应更重?/p>
第三个变化是由第二个变化引申出来的,但是也会可以为出题者所利用,尤其是“情?/p>
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句话?/p>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指的是什么?要是一
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其追诉时效将是多长?十年、十五年还是二十
年?从应试的角度出发,我们一定要清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味的是“五年以上十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在把握的时候,要注意它和追诉时效、数罪并罚等考点的结合?/p>
第二?/p>
新旧条文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