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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p>
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
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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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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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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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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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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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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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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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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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制定本细则?/p>
第二?/p>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渝籍爆破作业单位,以及在渝从事爆破作业
的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p>
第三?/p>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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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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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其标准内容为强制性,因此本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同为强制
性?/p>
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分?/p>
第四?/p>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p>
(一)爆破作业单位,即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p>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p>
/
或安全评
估和
/
或安全监理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按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事爆破作业?/p>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
爆破作业的单位?/p>
第五?/p>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设分支机构?/p>
(一)如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p>
(二)如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p>
(三)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p>
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p>
(四?/p>
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p>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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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必须符?/p>
GA990
的规定要求?/p>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p>
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p>
《爆破作?/p>
单位许可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