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刑事案件“雷同笔录”问题?
刑事案件?/p>
“雷同笔录?/p>
?/p>
即两份以上的笔录存在内容重复现象?/p>
这极有可能是侦查人员对前一份笔录“复制、粘贴”后形成的新的一
份笔录。多份笔录能够互相“印证?/p>
,达到“坐实”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存在犯罪行为的目的?/p>
但是,后一份笔录至少是“客观性”存疑的。至于前一份笔录,
则有可能是“孤证?/p>
,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也就无法证明相?/p>
的事实。本文基于此观点出发,对现行法律及案例稍加梳理?/p>
一?/p>
“雷同笔录”排除与否的法律规定
办案人员直接复制粘贴第一份笔录后?/p>
形成的第二份及后续笔录,
并没有被直接规定为“非法证据?/p>
。但根据以下法律规定,这种行?/p>
至少违背“如实记录”的义务?/p>
1
?/p>
《最高检?/p>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p>
录像的规定?/p>
第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p>
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
符?/p>
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p>
作为本次?/p>
问记录?/p>
2
?/p>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p>
第十三条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p>
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
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p>
人情况?/p>
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
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p>
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p>
3
?/p>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