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
[2015]20
?/p>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p>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以下简
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2014]159
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p>
定本实施意见?/p>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p>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
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p>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p>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p>
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p>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p>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p>
专业承包?/p>
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p>
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p>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
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p>
《规定?/p>
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p>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p>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p>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p>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p>
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p>
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p>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
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p>
可参照“特
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p>
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p>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p>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p>
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p>
4-1
?/p>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