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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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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民二终字第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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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å¤?/p>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
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
台区大成è·?/p>
5
号ã€?/p>
法定代表人:马敬师,该公司总经理ã€?/p>
委托代理人:曹诗荣,该公司法律顾问ã€?/p>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ï¼?/p>
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ä½?/p>
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庄镇狼垡二村开发区一号院ã€?/p>
负责人:于占武,该工程处主任ã€?/p>
委托代理人:邹瑾,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ã€?/p>
委托代理人:高金玉,原北协三处职工ã€?/p>
上诉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北协公司)
为与被上
诉人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以下简称原北协三处ï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