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的司法论证义务——对“法律逻辑学”的反?/p>
一、问题的缘起
司法裁判是一个据法讲理、以理服人的过程,说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常识,似不为过。但在我国目前,
似乎并不如此,以致对司法裁判必经充分论证这一点,常常不仅需要学理层面的论证,还需官方层面的三?/p>
五申。近十余年来,学界持续传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呼声?/p>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亦?/p>
1999
年?/p>
20XX
年的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两度将裁判文书改革确立为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p>
20XX
年,党的十八?/p>
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作为深化司?/p>
改革的内容之一?/p>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
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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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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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通过?/p>
《中共中?/p>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要求。为贯彻十八?/p>
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最高法院在
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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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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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日正式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XX-20XX)
》中提出拟采取多项措施对裁判文书说理机制进行改革。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国的大?/p>
司法裁判却仍然习于多年的粗陋风格,在论证说理方面尚未见明显改观?/p>
与此相形对照的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同时出现了某种转向:一方面,理论界有知名学者不仅提
示特别强调撰写论证详细的判决书不过是前些年司法系统人力资源一直还不算紧张,有些法院一度还有些?/p>
力的表现?/p>
并同时转而大力强调裁判结论对错才是个案系争当事人真正在乎?/p>
;
另一方面?/p>
当前些年司法实务
部门忙于践行能动司法这一司法新政的当口,法学理论研究者也同样对诠释司法新政更有兴趣而无意留心于
法官司法论证这一看似琐屑的技术问题?/p>
然而,笔者认为,既然法官对承审个案作出裁判乃是其工作的核心部分,那么法官的裁判是否达到?/p>
能否达到以及如何达到据法讲理、以理服人这一底线要求就始终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重拾
法官个案司法论证这一冷问题,并结合我国法学院校所开设的法律逻辑学这一与法律论证问题最密切相关?/p>
课程,做些不合时宜的思考?/p>
二、法官个案司法论证义务的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