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张素?/p>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p>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p>
第6条规?“当
事人行使权利?/p>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第2款规?“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
,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p>
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至关重要的地位。相形之?/p>
,
契约自由原则则不完全地规定了?/p>
愿原?/p>
,
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p>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反映?/p>
立法者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的心?/p>
,
以及对诚信原则的重视?/p>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法院甚至“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p>
意思自?/p>
,
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p>
国外有的学者也指出
:
应当将合同制?/p>
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等一般原则所昭示的社会利益和公正之上
,
以“公平”而不是“合意?/p>
来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p>
这是否意味着诚实信用原则即将代替契约自由原则呢?笔者不?/p>
苟同
,
至少在目前阶段?/p>
基于现时个人利益的目的而签定合?/p>
,
与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高尚奉
献毕竟是有区别的?/p>
正?/p>
《合同法?/p>
颁布施行之际
,
有必要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
正确认识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的同时
,
还应充分意识到契约自由原则仍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p>
一?/p>
契约自由仍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p>
1.
契约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伴而生。《法国民法典》被公认为是明确规定?/p>
契约自由的第一部近代民法典
,
奠定了自由主义的近代契约法的基础。法国的注释法学派从
个人主义的理想出?/p>
,
?/p>
《法国民法典?/p>
作了断章取义的评?/p>
,
将其简单化为契约自由?/p>
法典
第1134条被注释学派作为法典确认契约自由的无可辩驳的证据。该条规?“依法成?/p>
的契?/p>
,
在缔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
前项契约
,
仅得依当事人的相互同意和?/p>
律规定的原因取消?/p>
;
前项契约
,
应以善意履行之。”从条文?/p>
,
立法者把契约自由与诚实信
用原则是视为一体的
,
对契约的概念是合意与正义并重的。我们再来看一下将意思自治原?/p>
和契约自由原则吸收进去的《德国民法典?/p>
,
其中也有许多限制契约自由的规定。如第1?/p>
8条规定
,
如果契约有悖善良风俗
,
或契约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困境?/p>
没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