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陕建?/p>
[20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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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p>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p>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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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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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p>
照执行?/p>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p>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p>
第一?/p>
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
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p>
,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p>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凡在市?/p>
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
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p>
第二?/p>
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p>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
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p>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p>
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p>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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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4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800
?/p>
方米?/p>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15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2000
平方米?/p>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
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p>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p>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p>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p>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p>
2.3
规定?/p>
?/p>
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