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
一
)
内容摘要?/p>
所有权保留?/p>
是指在买卖合同中?/p>
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p>
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
随着现代信用经济日益兴盛?/p>
分期付款方式广泛应用?/p>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其巧妙的构思而?/p>
受青睐,
在各国得到长足发展?/p>
本文就有关这一制度内容的立法和学说加以比较研究?/p>
以期
达到促使其完善发展的目的?/p>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期待权取回权
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p>
学者们目前侧重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p>
?/p>
且形成了各自的学说?/p>
(一)从所有权转移角度分析?/p>
1
、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p>
?/p>
1
)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和地区,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另外,所有权保留作为
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契约,
还具有债权意义?/p>
具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p>
权转移合同,
既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义务,
买受人享有最终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承担支付
价款的义务?/p>
?/p>
2
)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认为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买卖合同?/p>
一债权行为附条件导致它的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p>
既在所有权保留条件下,
买受人不履行?/p>
务时?/p>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p>
故可取回标的物?/p>
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的合法性在于注意到
了买受人地位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然而它与所有权保留制度创制的初衷相违背?/p>
因为其本?/p>
为设定所有权转移条件,而非停止条件?/p>
2
、部分所有权转移说,学者认为在保留所有权条件下,出卖人将标的物支付给买受人的?/p>
时,
所有权的一部分也随之转移于买受人处?/p>
从而形成双方共有一物的状态?/p>
这种部分所?/p>
权转移是随着价金的给付逐渐转移于买受人的?/p>
这种观点的缺陷更为明显?/p>
它与所有权保留
直至买受人付清所有价金的要件不符?/p>
而且也没有任何理论支持和无任何实践操作的可能性?/p>
(二)从债的担保角度而言,主要流行以下几种观点:
(1)
特殊质押关系说,即通行的质押说,买受人因交付标的物而获得所有权,而出卖人所?/p>
的是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
并借以担保某未获清偿价金之债权?/p>
此观点指出了所有权保留?/p>
有担保功能,具有进步意义,但它与传统的质权理论相违背?/p>
依传统理论,
质权是指债务?/p>
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以作债的担保?/p>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p>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p>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转于之前,
仍享有所
有权?/p>
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却恰恰相反,
使债权人保留所有权?/p>
债务人持有使用标的物?/p>
因此?/p>
特殊质押关系说与一般民法理论下违背,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p>
?/p>
2
)担保物权说,此说认为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卖方保留了形式上的所有权,其最终目
的仍是转移财产所有权?/p>
将所有权并不是希望自己将来获得实体的完全所有权?/p>
而是希望?/p>
方完全不履行义务时,
保留所在权的条款才会起作用?/p>
因此其目的是为限保障价金债权和某
些特定权益的实现?/p>
从功能和效用看,具有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p>
从买受人方面看,其订?/p>
所有权保留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标的物所有权?/p>
因而他相信只要按约履行义务?/p>
就能最终获
得标的物的所有权?/p>
并且卖方应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也不得将其转移于第三人?/p>
?/p>
且由于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
出卖人也无可能向第三人转移支付,
因此买方当事人都享有
一定的物权担保。所以所有权保留为一种担保物权?/p>
?/p>
3
)担保权益说。该学说认为标的物所有权早已在合同成立之际或交付占有之时,转移给
买方?/p>
卖方所享有的是担保债权的权力,
一经登记,可对抗第三人优先受偿。有人认为这?/p>
观点是一种置所有权于不顾的思维方法,不能被尊重所有权的大陆法国家所接受。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