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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

一

)

 

内容摘要?/p>

所有权保留?/p>

是指在买卖合同中?/p>

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p>

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

随着现代信用经济日益兴盛?/p>

分期付款方式广泛应用?/p>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其巧妙的构思而?/p>

受青睐,

在各国得到长足发展?/p>

本文就有关这一制度内容的立法和学说加以比较研究?/p>

以期

达到促使其完善发展的目的?/p>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期待权取回权

 

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p>

学者们目前侧重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p>

?/p>

且形成了各自的学说?/p>

 

(一)从所有权转移角度分析?/p>

 

1

、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p>

 

?/p>

1

)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和地区,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另外,所有权保留作为

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契约,

还具有债权意义?/p>

具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p>

权转移合同,

既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义务,

买受人享有最终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承担支付

价款的义务?/p>

 

?/p>

2

)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认为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买卖合同?/p>

一债权行为附条件导致它的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p>

既在所有权保留条件下,

买受人不履行?/p>

务时?/p>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p>

故可取回标的物?/p>

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的合法性在于注意到

了买受人地位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然而它与所有权保留制度创制的初衷相违背?/p>

因为其本?/p>

为设定所有权转移条件,而非停止条件?/p>

 

2

、部分所有权转移说,学者认为在保留所有权条件下,出卖人将标的物支付给买受人的?/p>

时,

所有权的一部分也随之转移于买受人处?/p>

从而形成双方共有一物的状态?/p>

这种部分所?/p>

权转移是随着价金的给付逐渐转移于买受人的?/p>

这种观点的缺陷更为明显?/p>

它与所有权保留

直至买受人付清所有价金的要件不符?/p>

而且也没有任何理论支持和无任何实践操作的可能性?/p>

 

(二)从债的担保角度而言,主要流行以下几种观点:

 

(1)

特殊质押关系说,即通行的质押说,买受人因交付标的物而获得所有权,而出卖人所?/p>

的是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

并借以担保某未获清偿价金之债权?/p>

此观点指出了所有权保留?/p>

有担保功能,具有进步意义,但它与传统的质权理论相违背?/p>

依传统理论,

质权是指债务?/p>

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以作债的担保?/p>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p>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p>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转于之前,

仍享有所

有权?/p>

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却恰恰相反,

使债权人保留所有权?/p>

债务人持有使用标的物?/p>

因此?/p>

特殊质押关系说与一般民法理论下违背,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p>

 

?/p>

2

)担保物权说,此说认为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卖方保留了形式上的所有权,其最终目

的仍是转移财产所有权?/p>

将所有权并不是希望自己将来获得实体的完全所有权?/p>

而是希望?/p>

方完全不履行义务时,

保留所在权的条款才会起作用?/p>

因此其目的是为限保障价金债权和某

些特定权益的实现?/p>

从功能和效用看,具有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p>

从买受人方面看,其订?/p>

所有权保留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标的物所有权?/p>

因而他相信只要按约履行义务?/p>

就能最终获

得标的物的所有权?/p>

并且卖方应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也不得将其转移于第三人?/p>

?/p>

且由于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

出卖人也无可能向第三人转移支付,

因此买方当事人都享有

一定的物权担保。所以所有权保留为一种担保物权?/p>

 

?/p>

3

)担保权益说。该学说认为标的物所有权早已在合同成立之际或交付占有之时,转移给

买方?/p>

卖方所享有的是担保债权的权力,

一经登记,可对抗第三人优先受偿。有人认为这?/p>

观点是一种置所有权于不顾的思维方法,不能被尊重所有权的大陆法国家所接受。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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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

一

)

 

内容摘要?/p>

所有权保留?/p>

是指在买卖合同中?/p>

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p>

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

随着现代信用经济日益兴盛?/p>

分期付款方式广泛应用?/p>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其巧妙的构思而?/p>

受青睐,

在各国得到长足发展?/p>

本文就有关这一制度内容的立法和学说加以比较研究?/p>

以期

达到促使其完善发展的目的?/p>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期待权取回权

 

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p>

学者们目前侧重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p>

?/p>

且形成了各自的学说?/p>

 

(一)从所有权转移角度分析?/p>

 

1

、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p>

 

?/p>

1

)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和地区,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另外,所有权保留作为

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契约,

还具有债权意义?/p>

具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p>

权转移合同,

既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义务,

买受人享有最终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承担支付

价款的义务?/p>

 

?/p>

2

)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认为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买卖合同?/p>

一债权行为附条件导致它的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p>

既在所有权保留条件下,

买受人不履行?/p>

务时?/p>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p>

故可取回标的物?/p>

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的合法性在于注意到

了买受人地位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然而它与所有权保留制度创制的初衷相违背?/p>

因为其本?/p>

为设定所有权转移条件,而非停止条件?/p>

 

2

、部分所有权转移说,学者认为在保留所有权条件下,出卖人将标的物支付给买受人的?/p>

时,

所有权的一部分也随之转移于买受人处?/p>

从而形成双方共有一物的状态?/p>

这种部分所?/p>

权转移是随着价金的给付逐渐转移于买受人的?/p>

这种观点的缺陷更为明显?/p>

它与所有权保留

直至买受人付清所有价金的要件不符?/p>

而且也没有任何理论支持和无任何实践操作的可能性?/p>

 

(二)从债的担保角度而言,主要流行以下几种观点:

 

(1)

特殊质押关系说,即通行的质押说,买受人因交付标的物而获得所有权,而出卖人所?/p>

的是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

并借以担保某未获清偿价金之债权?/p>

此观点指出了所有权保留?/p>

有担保功能,具有进步意义,但它与传统的质权理论相违背?/p>

依传统理论,

质权是指债务?/p>

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以作债的担保?/p>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p>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p>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转于之前,

仍享有所

有权?/p>

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却恰恰相反,

使债权人保留所有权?/p>

债务人持有使用标的物?/p>

因此?/p>

特殊质押关系说与一般民法理论下违背,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p>

 

?/p>

2

)担保物权说,此说认为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卖方保留了形式上的所有权,其最终目

的仍是转移财产所有权?/p>

将所有权并不是希望自己将来获得实体的完全所有权?/p>

而是希望?/p>

方完全不履行义务时,

保留所在权的条款才会起作用?/p>

因此其目的是为限保障价金债权和某

些特定权益的实现?/p>

从功能和效用看,具有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p>

从买受人方面看,其订?/p>

所有权保留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标的物所有权?/p>

因而他相信只要按约履行义务?/p>

就能最终获

得标的物的所有权?/p>

并且卖方应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也不得将其转移于第三人?/p>

?/p>

且由于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

出卖人也无可能向第三人转移支付,

因此买方当事人都享有

一定的物权担保。所以所有权保留为一种担保物权?/p>

 

?/p>

3

)担保权益说。该学说认为标的物所有权早已在合同成立之际或交付占有之时,转移给

买方?/p>

卖方所享有的是担保债权的权力,

一经登记,可对抗第三人优先受偿。有人认为这?/p>

观点是一种置所有权于不顾的思维方法,不能被尊重所有权的大陆法国家所接受。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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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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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p>

所有权保留?/p>

是指在买卖合同中?/p>

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p>

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

随着现代信用经济日益兴盛?/p>

分期付款方式广泛应用?/p>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其巧妙的构思而?/p>

受青睐,

在各国得到长足发展?/p>

本文就有关这一制度内容的立法和学说加以比较研究?/p>

以期

达到促使其完善发展的目的?/p>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期待权取回权

 

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p>

学者们目前侧重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p>

?/p>

且形成了各自的学说?/p>

 

(一)从所有权转移角度分析?/p>

 

1

、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p>

 

?/p>

1

)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和地区,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另外,所有权保留作为

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契约,

还具有债权意义?/p>

具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p>

权转移合同,

既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义务,

买受人享有最终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承担支付

价款的义务?/p>

 

?/p>

2

)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认为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买卖合同?/p>

一债权行为附条件导致它的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p>

既在所有权保留条件下,

买受人不履行?/p>

务时?/p>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p>

故可取回标的物?/p>

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的合法性在于注意到

了买受人地位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然而它与所有权保留制度创制的初衷相违背?/p>

因为其本?/p>

为设定所有权转移条件,而非停止条件?/p>

 

2

、部分所有权转移说,学者认为在保留所有权条件下,出卖人将标的物支付给买受人的?/p>

时,

所有权的一部分也随之转移于买受人处?/p>

从而形成双方共有一物的状态?/p>

这种部分所?/p>

权转移是随着价金的给付逐渐转移于买受人的?/p>

这种观点的缺陷更为明显?/p>

它与所有权保留

直至买受人付清所有价金的要件不符?/p>

而且也没有任何理论支持和无任何实践操作的可能性?/p>

 

(二)从债的担保角度而言,主要流行以下几种观点:

 

(1)

特殊质押关系说,即通行的质押说,买受人因交付标的物而获得所有权,而出卖人所?/p>

的是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

并借以担保某未获清偿价金之债权?/p>

此观点指出了所有权保留?/p>

有担保功能,具有进步意义,但它与传统的质权理论相违背?/p>

依传统理论,

质权是指债务?/p>

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以作债的担保?/p>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p>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p>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转于之前,

仍享有所

有权?/p>

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却恰恰相反,

使债权人保留所有权?/p>

债务人持有使用标的物?/p>

因此?/p>

特殊质押关系说与一般民法理论下违背,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p>

 

?/p>

2

)担保物权说,此说认为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卖方保留了形式上的所有权,其最终目

的仍是转移财产所有权?/p>

将所有权并不是希望自己将来获得实体的完全所有权?/p>

而是希望?/p>

方完全不履行义务时,

保留所在权的条款才会起作用?/p>

因此其目的是为限保障价金债权和某

些特定权益的实现?/p>

从功能和效用看,具有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p>

从买受人方面看,其订?/p>

所有权保留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标的物所有权?/p>

因而他相信只要按约履行义务?/p>

就能最终获

得标的物的所有权?/p>

并且卖方应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也不得将其转移于第三人?/p>

?/p>

且由于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

出卖人也无可能向第三人转移支付,

因此买方当事人都享有

一定的物权担保。所以所有权保留为一种担保物权?/p>

 

?/p>

3

)担保权益说。该学说认为标的物所有权早已在合同成立之际或交付占有之时,转移给

买方?/p>

卖方所享有的是担保债权的权力,

一经登记,可对抗第三人优先受偿。有人认为这?/p>

观点是一种置所有权于不顾的思维方法,不能被尊重所有权的大陆法国家所接受。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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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一) -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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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

一

)

 

内容摘要?/p>

所有权保留?/p>

是指在买卖合同中?/p>

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p>

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

随着现代信用经济日益兴盛?/p>

分期付款方式广泛应用?/p>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其巧妙的构思而?/p>

受青睐,

在各国得到长足发展?/p>

本文就有关这一制度内容的立法和学说加以比较研究?/p>

以期

达到促使其完善发展的目的?/p>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期待权取回权

 

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p>

学者们目前侧重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p>

?/p>

且形成了各自的学说?/p>

 

(一)从所有权转移角度分析?/p>

 

1

、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p>

 

?/p>

1

)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和地区,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另外,所有权保留作为

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契约,

还具有债权意义?/p>

具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p>

权转移合同,

既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义务,

买受人享有最终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承担支付

价款的义务?/p>

 

?/p>

2

)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认为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买卖合同?/p>

一债权行为附条件导致它的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p>

既在所有权保留条件下,

买受人不履行?/p>

务时?/p>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p>

故可取回标的物?/p>

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的合法性在于注意到

了买受人地位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然而它与所有权保留制度创制的初衷相违背?/p>

因为其本?/p>

为设定所有权转移条件,而非停止条件?/p>

 

2

、部分所有权转移说,学者认为在保留所有权条件下,出卖人将标的物支付给买受人的?/p>

时,

所有权的一部分也随之转移于买受人处?/p>

从而形成双方共有一物的状态?/p>

这种部分所?/p>

权转移是随着价金的给付逐渐转移于买受人的?/p>

这种观点的缺陷更为明显?/p>

它与所有权保留

直至买受人付清所有价金的要件不符?/p>

而且也没有任何理论支持和无任何实践操作的可能性?/p>

 

(二)从债的担保角度而言,主要流行以下几种观点:

 

(1)

特殊质押关系说,即通行的质押说,买受人因交付标的物而获得所有权,而出卖人所?/p>

的是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

并借以担保某未获清偿价金之债权?/p>

此观点指出了所有权保留?/p>

有担保功能,具有进步意义,但它与传统的质权理论相违背?/p>

依传统理论,

质权是指债务?/p>

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以作债的担保?/p>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p>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p>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转于之前,

仍享有所

有权?/p>

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却恰恰相反,

使债权人保留所有权?/p>

债务人持有使用标的物?/p>

因此?/p>

特殊质押关系说与一般民法理论下违背,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p>

 

?/p>

2

)担保物权说,此说认为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卖方保留了形式上的所有权,其最终目

的仍是转移财产所有权?/p>

将所有权并不是希望自己将来获得实体的完全所有权?/p>

而是希望?/p>

方完全不履行义务时,

保留所在权的条款才会起作用?/p>

因此其目的是为限保障价金债权和某

些特定权益的实现?/p>

从功能和效用看,具有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p>

从买受人方面看,其订?/p>

所有权保留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标的物所有权?/p>

因而他相信只要按约履行义务?/p>

就能最终获

得标的物的所有权?/p>

并且卖方应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也不得将其转移于第三人?/p>

?/p>

且由于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

出卖人也无可能向第三人转移支付,

因此买方当事人都享有

一定的物权担保。所以所有权保留为一种担保物权?/p>

 

?/p>

3

)担保权益说。该学说认为标的物所有权早已在合同成立之际或交付占有之时,转移给

买方?/p>

卖方所享有的是担保债权的权力,

一经登记,可对抗第三人优先受偿。有人认为这?/p>

观点是一种置所有权于不顾的思维方法,不能被尊重所有权的大陆法国家所接受。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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